? 文/張貴峰
針對最近媒體報道的一些地方“50歲以上退居二線”等公務員“提前離崗”現象,4月22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表示,“《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退休有明確的規定,各地的相關做法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執行”。 在“全面依法治國”語境下,針對公務員退休問題,人社部發言人強調要“嚴格依法執行”,從一般原則上講,當然沒有什么問題。但進一步回到現實,具體到公務員“提前離崗”現象,筆者以為,僅僅簡單強調“嚴格依法”,實際上仍是遠遠不夠。
眾所周知,對于公務員提前退休問題,現行《公務員法》88條規定,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提前退休。這意味著,即便是“嚴格依法”,時下全國許多地方存在的“50歲以上提前離崗”現象,很可能也是并不違法的。
但問題是,“不違法”并不一定意味著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比如,在2016年“將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方案”的語境下,這一依法執行的公務員“提前退休”現象,就與“延遲退休”的社會大背景,顯得格格不入、背道而馳。一面是大量企業職工,即將面臨可能遲至65歲的延遲退休,而另一面又是公務員仍能依法享受50歲甚至更早的“提前退休”待遇,不僅無助于制定一個真正公平合理、普遍適用的漸進式延遲退休方案,也有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
有鑒于此,筆者以為,要想徹底規范公務員“提前離崗”現象,不應僅止于強調“嚴格依法”,還應盡快推動《公務員法》修訂,完善其中的“前提退休”規定,進而使之與即將制定的延遲退休方案統一協調起來,確保公務員與普通職工在統一的制度框架下,公平地執行同一尺度的退休年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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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