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國務院日前明確,2016年將“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但在湖南一些地方,近期卻有一些年齡并不算大的“局辦委”或鄉鎮“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員向上級打報告,要求按地方“公務員50歲(或50多歲)以上可退居二線、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的政策,自請“早退”。(4月5日《瞭望》周刊) 一些地方公務員熱衷于申請早退,如此與延遲退休趨勢完全背道而馳的景象,無疑非常扎眼。尤其會讓那些即將面臨延遲退休的普通職工備感不解和不滿。但假如客觀冷靜審視又不得不承認,這種公務員“提前退休”的做法,其實并不是新奇事物。并且,這還有明確法律依據,如《公務員法》88條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
公務員提前退休現象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甚至被以“待遇換位子”方式鼓勵,其實也折射了某些公務員職業生態痼疾。比如,公務員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的痼疾。這誠如湖南某縣組織部門干部坦言,用“待遇換位子”意在消化冗員,實屬無奈之舉。又比如,公務員出口機制依然不夠通暢,“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現象依然普遍存在。除了正常的到年齡退休或因貪腐被開除之外,公務員“辭職辭退”現象,仍是小概率事件。
此外,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一些地方還存在的“任職年齡層次遞減”現象。比如,“要求黨政領導班子平均年齡,市級不超過×歲,縣級不超過×歲”,這樣一來,一些公務員一旦到了“年齡門檻”、提拔升遷無望,也會傾向“提前退休”。
因此,要想有效消除公務員“提前退休”現象,還需要全面深化改革,使公務員真正成為一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出口通暢、選拔機制公平合理的正常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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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