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鄔明洋 通訊員 姜玉玲) 2016年1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對生育政策進行了調整,那么應該怎樣辦理《生育證》和生育服務登記?近日,記者采訪了平度市計生局相關工作人員。
在《生育證》辦理有關問題方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女方又懷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再生育子女實行審批制度方面,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請辦理生育證的,還應當提交居住證;(二)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在關于《生育服務手冊》的使用及注意事項方面,使用對象為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生育服務手冊》是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時間,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在登記時限上,為更好地提供衛生計生服務,一般應在生育前登記,并發放《生育服務手冊》。因特殊情況生育前未登記的,生育后應予以補登。《生育服務手冊》于2016年4月開始啟用。
在辦理生育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方面,需要夫妻雙方身份證(或居住證等其他身份證明材料);生育后登記的,提供住院分娩實名登記記錄或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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