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幾十萬的奶粉捐贈,卻發現是問題奶粉。”“企業要捐幾十萬的善款,宣傳完了遲遲落實不了,說老板心情不好。”這是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夏津縣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袁敬華的真實遭遇。當她看到慈善法草案時,欣喜地發現草案對這些情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從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議至今,中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專門法律“懷胎十年”終于提交審議。這里程碑式的一步引發了代表委員的熱議。而其中15%的管理費、稅收抵扣優惠政策等細化也引發了爭議。
●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才利民:
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專門法 才利民指出,對慈善事業支持、引導力度不夠,制度機制不完善,社會氛圍不濃厚,慈善組織自律不嚴格,慈善活動不規范等問題,影響了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和健康發展。“發展慈善事業和規范慈善行為是相輔相成的。為了從制度機制上激發慈善組織活力,規范慈善行為,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慈善法,完善慈善法律制度。”
才利民說,制定慈善法是扶貧濟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需要,而扶貧濟困是慈善應有之意。發展慈善事業是脫貧攻堅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共享發展的理念,強調要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社會富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特定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富強,比如各種社會保險。另一種就是慈善事業,自愿把自己的財富等拿出來,通過助他與他人共享。”
才利民認為,此次慈善法草案積極拓展了救助領域的范疇,有效改善了困難群眾的生活,為實現扶貧脫貧做出了積極探索。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法,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有利于進一步匯集社會力量,集中幫扶資源,實現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銜接互補,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更多人共享發展成果,提供法律助力與保障。
才利民說,慈善法制化是推動慈善事業有序運行的根本保證,本次大會通過慈善法之后,一定要結合山東實際,認真學習貫徹,研究具體措施,完善相關制度,切實抓好落實,推動山東慈善事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全國人大代表、省民政廳廳長陳先運:
山東將陸續出臺相關配套政策 陳先運說,慈善法草案有三個特點。“一是進一步指明了慈善事業發展的方向,從法律層面為發展慈善事業的目的、原則、主管部門以及慈善活動開展,監督管理等事關慈善事業長遠發展的基本問題,都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這體現了作為慈善根本法的要素和特點,有很強的前瞻性、系統性和指導性。
“二是體現了鮮明的問題導向。特別是對當前慈善事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慈善組織界定不明確,慈善活動和慈善開展管理不規范,慈善組織公信力不高等突出問題,都一一做出了回答。”陳先運說,第三個特點是貫穿創新、協調、開放、綠色、共享的五大發展理念。
慈善法頒布后,山東將如何落地,山東的慈善事業如何發展?陳先運說,首先將深入廣泛做好宣傳工作。另外,一些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也將陸續制定出臺。陳先運表示,將結合山東實際,起草并提請省人大出臺《山東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全面貫徹落實慈善法提出的有關法律要求。“按照民政部的部署,適時制定出臺關于加強慈善募捐資格管理,慈善信托備案管理,慈善募捐信息平臺等有關政策。”他表示,山東還將積極推動出臺加強慈善執法力量建設的有關政策,著力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山東還將大力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發揮財稅政策導向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大力發展各類慈善組織,同時積極引導慈善組織參與農村脫貧攻堅。山東還將抓好慈善公信力建設。將推動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全面建設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夏津縣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袁敬華:
善款落實不到位阻礙慈善正常發展 袁敬華是來自基層特殊教育學校的人大代表,她表示,自己學校在平時的受捐過程中,遇到過一些實實在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慈善事業的正常發展。比如,“此次條款中規定,募捐的捐贈方在捐食品和物品時要表明生產日期等一系列信息。”袁敬華說,她所在的特殊教育學校曾收到過一次大批量的奶粉捐贈。“但拿到奶粉之后,我們后來發現這批價值幾十萬元的奶粉是一批問題奶粉。”
草案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在兩種情形下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對于捐贈人拒不交付的,草案規定,“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袁敬華所在的特教學校也遇到過落實企業捐贈善款時的困境。有的企業為學校進行了善款捐贈,可公開募捐后卻出現善款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我就去這樣的企業協調善款事情,有的企業說老板心情不好,或是企業遇到了困難沒有能力去支付善款了。有的企業還說捐贈這個事情以后再說吧。”
“條款中還規定,宣傳要尊重受捐人的意愿,這一條我也感觸很深。”袁敬華說,有的企業將幾萬元善款捐到了學校,有的企業與特殊學校和特教孩子結了幫扶對子。之后,電視、報紙等轟炸式地做宣傳。“這種情況下,學校和家長不予以配合的話,受到了捐贈覺得不好。而配合的話對于特教家庭和孩子不好,是一個心靈的傷害。募捐的大量采訪也影響了學校的正常工作。”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鴛都英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高明芹:
打破原來官辦壟斷慈善市場局面 高明芹認為,通過制定慈善法,回應了社會關注,對于個人捐助的問題、個人募捐的問題,給出了答案。其中,在募捐方面,草案提到,個人募捐將被禁止,此前詐捐的現象就會受到法律制裁。在捐助方面,該法只允許對特定范圍、特定對象進行捐助,比如親戚、朋友、同事等,但如果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求助和募捐,法律是不允許的。這也就說,相關人員只能通過慈善組織發布相關募捐信息,慈善組織接受委托后,會向社會募捐。對于慈善組織而言,《慈善法》進行了松綁。只要有合法的財產、相應的章程、致力于慈善事業,并不以盈利為目的,都可以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而對于一些已經存在的,像基金會、社會團體,如果致力于慈善事業,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門進行認定。借此可以打破原來官辦的慈善組織壟斷中國慈善市場的局面。這是一大進步。
高明芹說,作為慈善事業的基本法律,草案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規定了慈善領域的基本問題。當然還有一些需要繼續完善之處。比如,沒有對慈善直接定義,只將“慈善活動”界定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非盈利活動”;慈善與公益的概念沒有分別界定;對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提法“太弱”,對個人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缺少主導意見。高明芹建議,在對代表審議提出的一些具體條文進一步完善的基礎上,本次會議表決通過草案。慈善法出臺后,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使慈善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成為一部真正的“活法”。
焦點
15%的管理費,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審議過程中,慈善法草案中的第60條內容受到了代表、委員的高度關注。這條規定是草案三審時新增的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集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當年總支出的15%。”
而根據2004年6月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工作人員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慈善組織的管理費是從善款當中提取的,不能太多。慈善組織應該以服務和效率優先,不能太行政化。”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路在參加小組審議時表示,他接觸的一些企業家代表普遍反映15%的管理費太高了。“他們告訴我,如果項目好的話,一年從企業家手中募集善款幾千萬甚至上億很容易。按照15%的比例,一下子就有近千萬的管理費,管理成本太高。”
李路說,但現實中有的慈善組織很小,每次募捐來的錢也不多,一年也就幾十萬。如果管理費太低了,工作人員的工資就不夠開了。對于這兩種不同的聲音,李路的建議是,應該按照慈善組織的具體情況,細分管理費的標準。
全國政協委員、工商聯副主席孫曉華也持這樣的觀點。他的建議是,可分段規定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比如,“1000萬元規模以下的按10%提取,1000萬元規模以上的按照5%提取。”
“慈善法出臺后,建議一定要有與之相配套的措施,對相關細節予以明確。”全國人大代表,威海市委副書記、市長張惠認為,《慈善法(草案)》對于“稅收優惠”缺少實質性的規定,草案中有關稅收優惠的條文缺少可操作性,建議盡可能就“稅收優惠”作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應該明確哪些免稅、按多少比例免、怎么免,現在的草案中規定的不夠細、不夠多,執行起來比較難。”張惠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制定操作性強的“慈善活動稅收優惠”實施細則。
全國政協委員,山東師范大學教授委員會主任陳德展也認為,目前我國人均投入慈善活動的經費還比較低,應該鼓勵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從事慈善活動,在稅收等方面還需要制定相關的配套政策,為從事慈善活動者清除體制機制壁壘。 文/圖 本報特派記者 婁花 魏海洋 朱艷麗 郝園園(本報北京3月11日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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