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小伙買鞋時不滿意,想退貨。沒想到,因為自己嚷嚷了幾句,店家不想退貨了。你不退完錢,我自己去收銀臺拿!小伙子強行去拿錢和店員發生沖突,結果店員受傷倒地。法院近日判決,小伙還得倒賠店家1萬元。
記者從李滄區法院了解到,2015年5月26日,在李滄區某商城內,小伙子和店員因購 、退鞋發生糾紛,在糾紛過程中店員受傷。事發當日,店員被送到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腦震蕩、下頜外傷、耳外傷、左膝外傷。
店員表示,在商場內,雙方因購 、退鞋發生爭執,小伙子遂強行從收銀臺抽屜內拿走錢款,店員阻止,小伙將店員摔倒,致使店員下頜、膝部受傷。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伙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店員張某稱,該事件的起因是店員不給小伙退鞋,小伙就站在店門口對其他顧客說不要進這個店買鞋,這個店的鞋不好,店員不想給小伙退鞋,小伙就直接去店里抽屜里拿錢 ,店員及另一名店主拖住小伙不放并要求報警,小伙為急于脫身,將店員摔在地上,導致原告受傷。
小伙王某稱,2015年5月26日下午四點多,到商店買鞋,后發現買貴了,就去給店員商量退貨 ,求了店員半天,店員仍不給退,后店員火了,開始罵小伙,把小伙買的鞋扔到外邊去了,并跟另一個中年女子一塊往外推小伙,小伙擋了一下,店員就拽著小伙,并且吆喝說:打人了,打人了,誰誰誰快來。不知道從哪里過來一個較胖的男青年,過來之后就想打自己,自己想跑,店員就拽著自己的胳膊不讓走,自己使勁一拽胳膊,店員被被告拉倒,就躺地上了。
李滄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原、被告糾紛的起因是原告不給被告退鞋,在這種情況雙方產生爭執。依照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綜合考慮本次糾紛的起因及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原告承擔本次事件20% 的責任,被告承擔80%的責任為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最終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1萬余元。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任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