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2月27日訊(記者 李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頒布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從法律意識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別人管不著”、“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權力”、“虐待老人是家務事”等錯誤觀念。記者從市中院民五庭了解到,全省法院都已經組織學習了反家暴法,在審判工作中,法官對家暴的認定將更加明確。
記者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體現了七大特點。第一,明確了家庭暴力包含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明確了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適用。反家暴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強調預防為主,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特殊保護等五項原則。
第三,強制報告制度。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家暴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四,告誡制度。對于家庭暴力情節輕微,夠不上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第五,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其他訴訟,可以單獨申請。有通常保護令,有緊急保護令;保護令內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騷擾、禁止跟蹤、禁止接觸、責令遷出等,還有其他措施。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給予訓誡,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緊急庇護制度。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七,撤銷監護制度。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