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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再審了22年前的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搶劫案,并依法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無罪。1994年1月,莆田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許玉森等4人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經莆田中院一審、福建高院二審,四人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2年之后,四人為何被判無罪?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負責人。
1994年1月,莆田市秀嶼區忠門鎮前范村66歲老人鄭某在家中被人殺害,錢財遭劫。當地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很快將忠門鎮聯星村許金龍、張美來、許玉森、蔡金森等4人列為犯罪嫌疑人。
1995年6月,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蔡金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許玉森等4人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高院經審理于1999年4月作出二審判決,以搶劫罪改判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許玉森等四人及其親屬不服終審判決,分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及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申訴。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2月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四名被告犯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福建高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再審。
福建高院經依法審查,于2015年12月16日決定再審此案。
記者采訪了解到,許玉森等四人及其親屬多年來堅稱被告人在偵查階段遭受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才做出有罪供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庭審中沒有就刑訊逼供和偽證問題進行調查。
該負責人說,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原審判決據以認定犯罪事實過分依賴證人證言和當事人有罪供述,缺乏權威的物證,其中一些證人證言存在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一些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福建高院再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共同入室搶劫并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四被告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福建高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四人無罪。
自1994年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到法院一審、二審認定有罪,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被羈押近22年。廈門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凌說,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四人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