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9日就《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的一個顯著變化,是“豐富了應該受到處理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規違紀行為,增加了對雷同卷的處理”。其中,征求意見稿規定,經專門機構鑒定,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雷同的,由錄用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鑒定機構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據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報考者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報考者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意見稿對替考等公務員錄用考試中一系列違規違紀行為,都明確了處理規定。比如,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自己參加考試的,串通作弊或有組織作弊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長期保存。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據《法制日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