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英鋒
前段時間上海地鐵出了個“鳳爪女”,近日杭州地鐵有個“咆哮女”火了!有網友上傳了一段杭州地鐵2號線的視頻:一位身穿紅色外套的女子在座位上大聲打電話,有乘客善意提醒打電話小聲點,結果女子語出驚人:“我就是沒道德,我傷害誰了我負責!”(1月29日《錢江晚報》) 地鐵車廂是公共場所,乘客很多,“咆哮女”在地鐵車廂里長時間超大聲打電話,引發周圍乘客不適,對乘客構成了明顯侵擾。可是,當乘客提醒“咆哮女”小聲一點,甚至當地鐵安全員介入勸阻時,“咆哮女”不但不加收斂,不思改正,反而態度囂張,變本加厲,講話更大聲,真是恬不知恥。而對于“咆哮女”的丑陋表現,眾人除了勸阻竟然沒有一種更有力更有效的方法進行制止,實在讓人既憤慨又無奈。
“咆哮女”打電話的聲音音量很大,持續時間較長,已經構成了噪聲污染。顯然,“咆哮女”的行為有別于一般的大聲喧嘩,其性質更惡劣,社會危害也更嚴重。對于這種刺耳的咆哮聲,我們不能僅在文明范疇和道德范疇內尋找制止的辦法,不能只會進行教育勸誡、引導、輿論譴責,而應該有法律手段。但令人遺憾的是,當前的法律對于“咆哮女”的表現還處于一種空白的狀態,沒有明確的約束懲戒條款。
盡管《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噪聲污染防治法》在“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一章中只對娛樂場所噪聲、高音喇叭噪聲、音響噪聲、文體活動噪聲、家用電器噪聲、家庭裝修噪聲等做出了規定,并未對“咆哮噪聲”做出規定,這也就意味著,即便有人報警,警方也沒有什么好辦法,難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法治社會豈能任由“咆哮女”撒潑?實際上,美國、德國、英國、日本、新加坡等很多國家都用法律手段對“咆哮噪聲”或其他類似的生活噪聲進行嚴格管制,這些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如果有人因為“咆哮”侵擾了別人,受侵擾人或他人向有關部門投訴后,馬上就會有人去管,依法制止“咆哮”,追究“咆哮人”的責任。如此,看誰再敢咆哮,再敢大言不慚地說“我就是沒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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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