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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土資源部正式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明確產權未發生變更、轉移的,原來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可以不更換新證書。實施細則已于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根據實施細則,市民在產權未變更 、轉移的情況下,可以一直持有舊證書,不用著急去換新證。
舊證有效,不強制更換 近日,國土資源部正式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明確產權未發生變更、轉移的,原來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可以不更換新證書。實施細則已于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根據《實施細則》第105條明確規定:“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簡單來說,就是在產權未變更、轉移的情況下,可以一直持有舊證書,市民不用著急去換新證。
三類主體可查登記資料 關于外界最為關注的查詢問題,《實施細則》明確提出,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并把查詢主體限定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而這三類主體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范圍也不一樣。
小區內綠地登記為業主共有 根據《實施細則》,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復制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依照本條規定辦理。這意味著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條件就可以隨意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實施細則》提出,包括道路、綠地以及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可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
在2015年3月份發布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相關條款要求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當事人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實施細則》第36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并轉讓。
泄露資料將被追責 《實施細則》還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擅自復制、篡改、毀損、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人查詢、復制登記資料 ;強制要求權利人更換新的權屬證書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當事人,“采用欺騙手段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等5種情形也會被追責。
小產權房無法登記 國土資源部地籍司副司長冷宏志表示,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如果不登記,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皬倪@個角度講,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以后,大家為了更好保護自己的物權或者財產權,正常地講就應該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如果不登記,他就不能夠對抗第三人。”冷宏志稱。
只有全面納入登記的不動產才能在法律框架內受到保護,對于此前非法買賣的小產權房,目前不動產登記條例明確暫不登記,這意味著小產權房不可能隨之合法化。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王琦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