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3月1日,我國首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作為條例的重要配套規范性文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也于近日對外發布,其中對于如何進行登記、房產證是否要進行更換、哪些人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如何查詢等焦點內容進行了明確。業內人士分析,細則的發布實施可為不動產登記工作提供更加詳實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據。
三類主體可查詢不動產 對于外界最為關注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問題,細則明確提出“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并把查詢主體限定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而這三類主體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范圍也不一樣。
根據細則,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復制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依照本條規定辦理。
登記需提交身份證明 細則在總則中明確,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細則第2條還規定,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如何申請登記,細則規定: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業主可共有道路綠地 眼下,城市居民購買的自有住房多是在一個個小區內,讓廣大業主困惑的是,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該登記在誰的名下?
對此,細則第36條明確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并轉讓。 ”
泄露登記資料將被追責
細則還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擅自復制、篡改、毀損、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人查詢、復制登記資料;強制要求權利人更換新的權屬證書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當事人,“采用欺騙手段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等5種情形也會被追責。其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傅春曉
不會影響房地產正常交易 鏈家網青島運營總監張斌認為,細則出臺對各地不動產登記的實際操作形成了技術指導,“總體來看,這個細則出臺有利于政策的盡快實施落地,尤其是針對前期模糊的一些財產。”記者還了解到,在法規細化、完善的同時,不動產統一登記已在青島、廈門、深圳、武漢等多地陸續推開。對于其對青島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張斌認為,從目前各地不動產登記的實施情況來看,此前人們所擔憂的“拋房潮”并未出現。“青島屬于第一批實現不動產登記的城市,對市場來說,它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未來對于正常的商品房、二手房交易,也不會產生明顯的影響。 ”
查詢需提交目的說明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對于查詢所需材料,細則還增加了“查詢目的的說明”這一項。根據細則,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查詢目的的說明;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利害關系人查詢的,提交證實存在利害關系的材料。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托他人代為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權利人查詢其不動產登記資料無需提供查詢目的的說明。有關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材料、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此外,細則還增加了一種不予查詢的情形,“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的”。細則指出,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
[編輯: 楊昀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