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袁野) 客車運送乘客,本為乘客提供方便,但一客車司機卻因采取措施不當,致乘客下車時摔倒受傷。近日,嵐山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案件,判決客車司機秦某及日照某公司連帶賠償受傷人林某4.6萬余元。
2014年7月的某一天,秦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在嵐山區某站點停車下客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致剛剛13歲的乘客林某摔倒受傷。該事故經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嵐山大隊現場勘查后,認定秦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某父母訴至法院,要求秦某及車輛所屬的日照某公司共同賠償林某因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相關損失。肇事車輛所有人日照某公司的代理人主張其車輛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嵐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付對象是“第三人”,即駕駛員、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林某作為客車乘客在下車時摔傷,不符合交強險合同中的“第三人”的概念,不屬于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法院結合林某代理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最終判決秦某及日照某公司連帶賠償林某4.6萬余元。
法官說法:車上人員雖不是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對象,但卻是車上人員下險的賠付對象,而客運車輛通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車主或駕駛員對車上人員進行賠償后,可去保險公司進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