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宋先生母親11月初入住即墨一家賓館,在洗浴時因為腳上拖鞋打滑不慎摔倒導致手腕骨裂,住院期間共花醫療費2000余元。宋先生找到賓館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6000元,但是被賓館拒絕。賓館認為宋先生母親摔傷是因為自己的原因,賓館沒有責任。協商無果宋先生將賓館投訴到市消保委。后經消保委調解達成協議,賓館賠償宋先生3000元。
“老母親這么大歲數了,還遭這個罪,所以我一定要替她老人家討個說法。”市民宋先生說,11月初,他二姨一家人從外地回來,80多歲的母親非常高興,就陪著二姨在一家賓館住了幾天。有一天晚上,母親穿著拖鞋在浴室洗澡,結果不小心滑倒在地上,當時就不能動彈。聽聞母親受傷后,宋先生隨即把老人家送往醫院,經過醫院檢查,母親手腕出現骨裂。住院期間,老人醫療費一共花了2000余元。出院以后,宋先生找到賓館,要求對方賠償其母親住院期間花費的醫藥費、誤工費、賠償金等共計6000元。
“我母親就是在賓館摔傷的,賓館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質量差、不防滑,而且還沒有進行安全使用警示,所以責任就在賓館。“宋先生表示。對于宋先生的指控,賓館方面也有自己的說法。“我們賓館已經采取了足夠的措施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比如在樓道內提示注意路滑、在浴室加防滑墊等。”賓館負責人周先生說,宋先生母親是成年人,具有自我保護能力,穿一次性拖鞋摔傷是由于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所以賓館不負任何責任。
雙方僵持不下,隨后宋先生投訴到了市消保委。“接到宋先生的投訴后,我們工作人員立即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發現雙方爭執的焦點是造成損害的責任歸屬問題。”市消保委工作人員陸訓清介紹,在調查中他們發現,造成宋先生母親受傷的原因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由于宋先生母親腳上穿的一次性網布拖鞋不防滑;二是由于該賓館沒有進行安全提示;三是宋先生的母親年齡較大,他沒有盡到照顧的義務。
經過調查了解,賓館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沒有生產廠家,屬于三無產品,賓館也沒有在醒目的位置明示使用提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而宋先生的母親在使用一次性拖鞋洗浴過程中應當預料到地面濕滑存在一定危險,造成損害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經過市消保委工作人員的多次調解,雙方終于達成了和解協議,賓館同意賠償宋先生母親醫藥費1200元,并一次性給予1800元的補償。當事雙方對于此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
“一開始雙方都認為沒有錯,互不相讓,我們就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陸訓清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第一款“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的規定”,該賓館在這一事件中負有責任,應該賠償宋先生母親摔傷造成的部分損失。
記者 李春燕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本文地址:http://jimo.bandao.cn/news.asp?id=259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