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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朱慧卿
文/鄧海建
在浙江杭州,“方林富炒貨店”因為門口招牌上有個“最”字,收到了20萬元的罰單。雖然不少人對“炒貨店被罰20萬”表示同情,不過,記者調查發現,執法部門是依法行政。依據就是新的《廣告法》——白紙黑字,而且20萬元已是處罰下限。 法律若不執行,就只是一紙空文。不過,也要看到兩點:一則,違法廣告有大小,影響的惡劣程度有差別。一家炒貨店的店招廣告,和一家知名企業在央媒上重金推出的視聽廣告,顯然不是一個級別。再具體到執罰標準來看,雙創浪潮之下,小微企業遍地,招牌一不小心觸法就20萬元“起步”,悔過的成本實在有點太過高昂。二則,新法要執法以嚴,這固然無可置喙。但眼下的現實是,不少中小業主、尤其是小商小販,對新廣告法并非了然于胸,對于處罰標準更不清楚。
該罰的要罰,該管的要管。公眾希望能盡快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包括“極限用詞”在內的處罰條款。更重要的是,權力監管部門還是給商戶做好普法宣傳吧,省得最后在情與法之間輾轉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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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