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月13日訊(記者 尹彥鑫 通訊員 陳剛 欒心龍) 記者從市交警部門了解到,2015年8月青島市實施了《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實施保障了交通肇事逃逸案受害者等群體能夠得到及時救助。《辦法》實施以來,基金管理辦公室共收到7份符合條件的墊付申請,這七份申請都來自西海岸,其中有5份已經審核結束,墊付款項將轉賬至醫院賬戶完成墊付,剩余2份已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記者了解到,這5筆墊付共95029.74元。
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啟用后實施墊付的5起交通事故中,1起因肇事車無交強險,其余四起均為肇事車輛逃逸。那么,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申請基金的墊付呢?記者了解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屬地原則,由事故發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墊付差額部分搶救費用。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墊付全部搶救費用。3.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墊付全部搶救費用。但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在墊付范圍內。
墊付的程序是什么呢?一旦發生符合墊付條件的交通事故,經受害人申請,需要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機構應當告知醫療機構提交經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審核的搶救費用證明材料。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搶救證明材料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機構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的墊付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后,對發生的搶救費用進行審核確定,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機構、相關衛生計生部門以及醫療機構。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審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醫療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說明理由。
如果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因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由同級財政部門、公安機關會同衛生計生部門聘請專家組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醫療機構。
記者了解到,墊付是有時間限制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一般情況下只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如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應當由醫療機構說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予以審核后,按照規定的程序予以撥付。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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