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坐公交車時,車輛一個緊急剎車,結果乘客摔倒了。隨后送到醫院治療,公交集團墊付了醫療費,然后聽從醫囑,乘客回家休息一周。但隨后,乘客每次到醫院復查時,醫生都建議再休養一周,這樣一直過了十個星期。那么問題來了,這期間公交集團該賠償嗎?近日,李滄區法院判決,除了后期的醫療費用59.8元外,公交集團還應賠償誤工費一萬余元。
記者從李滄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市民董某在2015年5月31日下午4點多坐公交車,在李滄區虎山路車站乘坐公交128路車,公交車從虎山路車站開出十幾米,車輛緊急剎車,將董某頭部左眉處撞裂并造成腰部扭傷,物品損壞。
隨后,公交集團工作人員將董某送到第三人民醫院治療,并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但是,兩天的治療結束后 ,醫生建議董某休息一周,然后再復查。隨后 ,董某多次來到醫院,醫生均叮囑再修養一周。就這樣,70多天很快過去了。董某認為,乘坐公交集團車輛,公交集團有將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但運輸途中造成董某受傷,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公交集團賠償原告醫療費59.8元、誤工費等共一萬余元。
但青島公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董某所訴事實不予認可,并且認為已為董某墊付醫療費1001.73元。同時對董某按照2014年社平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沒有異議,但認為休假時間過長,根據董某的傷情,休假時間最多為一周。
李滄法院經審理查明,發生事故致使董某受傷,董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當天,董某即去青島市第三人民醫院就醫,經醫生診斷,原告的傷情為“……左眉骨處見一約4.5厘米皮膚裂口、深達幾層……腰部壓痛”。次日,原告又到該院就醫換藥,醫生建議休一周。該二日發生的醫療費共計1001.73元,均由被告墊付。隨后的10個星期,董某又分別于2015年6月7日、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21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7月29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12日去青島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共計59.8元,每次治療醫囑中均要求休息一周,并附有該醫院的休假證明書11份予以佐證。
李滄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公交集團未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且無法律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故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損失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59.8元,法院認為,從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的相關證據上看,原告上述花費系為治療因本次事故所受傷情的花費,上述費用為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合理花費,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公交集團應當賠償原告實際花費的醫療費用59.8元。
對原告主張的誤工損失10066元,法院認為,原告系青島市城鎮居民,在事故發生時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誤工費損失。原告合理的誤工時間應以醫院的病假條時間77天為準。按照2014年青島市職工年平均工資48453元計算,合理誤工費為10222元(48453元÷365天×77天),現原告只主張10066元,法院予以支持。
記者 任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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