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4日上午記者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地圖管理條例》已經在11月11日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違反條例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則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特別提到,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條例》強調,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此外,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戶的個人信息泄露、丟失。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用于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外交部組織審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地圖審核也不得收取費用。
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法制晚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