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0日,市民姜先生向本報記者反映,他從2011年到今年都在嶗山區海川路的成基公司工作。今年8月,公司單方面解除了和姜先生的勞動合同,姜先生稱:“根據有關規定,公司應該支付我10個月的賠償金,但是現在只給了我3個月的錢,我實在是無法接受。”
10日上午,記者采訪了姜先生。姜先生向記者介紹:“我從2011年到今年一直在這家公司工作,時間已經五年了,這也是我的第一份工作。之前我請假在家休養,請假的時候公司也同意了,但是沒說準多久的假,就說等你身體好了就來上班,結果8月份在家的時候就接到了公司辭退我的通知。”
姜先生說:“我盡心盡力工作了五年,現在公司單方面和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在我同意的情況下,要給我5個月的賠償金,但是他們是單方面解除,所以要給我雙倍的賠償 ,也就是10個月的賠償金,但是現在他們只給了我3個月的賠償金。”
對于姜先生的訴求,10日下午,記者聯系了成基公司。公司負責人力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他在我們公司是工作了2年多,因為長期曠工,有3個多月,我們就辭退他了,我們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所以沒有支付補償金,后來他去有關部門投訴,我們在協調下也支付了一次經濟補償金,當時也簽了協議,后來他又去投訴了一次,我們也承認第一次支付的額度比較小,就追加了一次補償,再次簽了協議,現在已經不存在任何糾紛了。”
10日下午,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李瑞敏律師。李律師說道:“每工作滿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標準就是根據上一年的平均工資,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劉曼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