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2月7日訊(記者 魏海洋) 12月7日,市教育局下發了《青島市教育局行政執法工作規程》、《青島市教育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兩個文件,對教育行政執法進行了詳細規定。按照要求,市教育局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通過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臺等方式,對現場執法檢查、案源登記、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案件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
按照規定,教育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當事人可以申請其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市教育局相關處室行政執法人員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依法進入發生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檢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制作詢問筆錄;查閱、調取、復印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相關處室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市教育局相關處室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應當填寫編有號碼,加蓋市教育局行政處罰專用章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文本,由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后,當場交當事人簽收。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