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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備受關注的《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二次通過省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條例(征求意見稿)相比,二稿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其中增加了省際聯防聯控、必要時可實施錯峰上下班等具體措施。整體來看,二稿進一步加大了處罰措施。
明確相關部門處罰權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013年,濟南市出臺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下要限產減排、控制揚塵,但是對于處罰細則,并無任何規定,只是厘清各污染防治部門在應急預案啟動后的職責。
征求意見一稿中賦予環保部門處罰權,“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應急預案規定停產限產要求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過,對于管工地揚塵的建委、管渣土處置的城管等數十個部門的處罰權,則并無規定。
二稿中對所有部門的處罰權予以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拒不執行停止或者限制生產作業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二稿中增加了關于超標排污處罰的規定。違反條例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不了揚塵監理單位也擔責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負責。
要控制污染,只靠一地努力肯定不行。二稿中新增了“省際聯防聯控”的內容,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省市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推動節能減排、產業準入、落后產能淘汰、環境監測和污染治理的協調協作,定期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建立大氣污染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促進省際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此外增加了“綠色交通”,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路網布局,推廣智能交通管理,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倡導綠色、低碳出行,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錯峰上下班等具體措施。
與一稿相比,二稿在部分地方進行了完善,如有關揚塵污染防治一章中,一稿中表述為:揚塵污染防治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二稿在主體中增加了監理單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負責。對于城市建成區規劃建筑總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一稿中僅表示施工單位應當在主要揚塵產生點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二稿則明確在此基礎上應當采取全封閉施工。
大氣問題突出可督辦環保部門 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地區,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掛牌督辦。
二稿強調源頭控制,并將“約談和限批”單列為一條,提出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此外,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或者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地區,二稿中明確,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掛牌督辦。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關于機動車污染防治措施,二稿予以細化,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組織實施措施降低機動車排氣污染,包括提升車用燃油質量;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逐步淘汰高污染機動車;以及其他降低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措施。
據《齊魯晚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