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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生提供的兩份合同上,借款期限明顯不同。
半島都市報11月16日訊(記者 王洪智) 一套房子已經被先后抵押給了銀行和一債權人,但房主又將其抵押給了姜先生,借款240萬元,期限三個月。不料三個月過去了,宋女士并沒有按時還款,無奈之下,姜先生將宋女士起訴到法院。一房三押,債務關系錯綜復雜,房屋即將拍賣執行時,姜先生發現有200余萬元的借款和利息收回無望。采訪時,律師也提醒,一房多押容易產生經濟糾紛,市民借款應格外謹慎。
2011年,在中介的介紹下,市民姜先生與宋女士取得聯系,借款給對方,同時宋女士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宋女士的房子是位于市南區澳門路上的一高檔公寓,經過房產評估,姜先生得知,這棟房子的總價值在800萬元左右。隨后,姜先生又到青島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通過檔案查詢此處房產的抵押情況,他得知此前這處房子已經被宋女士進行過兩次抵押,第一次抵押是宋女士買房時從銀行的貸款251萬,合同規定還款期限為30年,第二次是宋女士向另一貸款人冷先生借款220萬,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為28年,同樣將此房子作抵押。
而這一次,宋女士打算向姜先生借款240萬,3個月后還清本金和利息,并以同一處房產作抵押。“在簽借款合同前,房子評估的總價值是800萬,銀行,冷先生和我借給宋女士的錢總數沒有超過這個數,而且宋女士和我之間的借款期限是最短的,只有三個月,應該不會出現風險。”姜先生說,隨后他便和宋女士簽了借款協議。然而,三個月過去了,宋女士并沒有按時還款,無奈之下,姜先生將宋女士起訴到法院。2012年,法院作出判決,原告宋女士需要支付姜先生本金和利息等各項費用,總計約320萬元。
本以為自己的借出去的錢丟不了,豈料麻煩接踵而至。因無法按合同還款,2012年,宋女士又被另外兩家貸款人銀行和冷先生起訴,法院分別做出一審判決,對雙方返還本金并進行賠償。按照相關判決,宋女士的房子將被執行拍賣或變賣,以對三位貸款人進行賠償,按照借款時間先后進行賠償。“如果拍賣后進行賠償,需要按照抵押的先后順序來,先還給銀行300余萬元和冷先生的400余萬元,按照房產總價值800萬元來計算,賠給我的只剩下不足100萬元,這可差了200多萬元啊。”姜先生說。
姜先生認為自己在借款之前已經詳細了解過宋女士和冷先生的借款合同。原來冷先生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宋女士的借款期限是6個月,而這與姜先生事先了解的28年期限不符。讓他更想不到的是,冷先生被判決可以得到受償款約400萬元。姜先生多次趕到作出判決的法院和青島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調取檔案合同。記者看到,在宋女士和冷先生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中,冷先生起訴所用的借款日期是“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而當時在青島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檔案中的合同借款期限則是“2009年12月4日起至2037年12月3日”。
發現問題后,姜先生試圖聯系宋女士和冷先生,均未果。
11日下午,根據合同上的手機號和座機號,記者試圖聯系宋女士,卻發現這兩個號碼均為空號,冷先生的手機號雖然還處于正常狀態,但記者多次撥打無人接聽。
對于姜先生的遭遇,記者咨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單正國律師。他表示,民間借貸風險較高,而類似姜先生遇到的一房三押情況,風險更大。“在抵押借款前,貸款人一定要去查備案,一般情況下,若發現房產已經進行過一次抵押后,貸款人應該格外謹慎,充分考慮以后可能遭受的風險,盡量不要再抵押借款,姜先生的三押行為不夠理智。”單律師建議,在此事件中,冷先生的一審判決后,姜先生發現兩份合同并不相同,導致自己的受償款可能受影響,他可以將備案的28年期限合同作為新證據,到法院進行起訴。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