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長說法: 辦理結婚證證據不足
“莘縣民政局工作人員在辦理婚姻登記的過程中,核對照片是否申請人本人,在對申請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核對一致,雙方分別聲明后,為二人辦理了婚姻登記。”莘縣法院認為,該局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審查義務,雖其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存在認定事實問題,但并不能將此歸責于被告莘縣民政局。
法院同時認為,由于余娜提供了虛假的身份信息,莘縣民政局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所依據的證據不足,該婚姻登記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且在戶籍信息被注銷后,余娜仍可以用注銷后的戶籍信息在莘縣民政局與原告辦理結婚證,致使朱成波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莘縣法院行政庭庭長任洪國分析,一般在三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撤銷民政部門作出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分別是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所以,莘縣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莘縣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
任洪國說,實踐中,這種案件并不鮮見。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婚姻登記中,民政和公安部門沒有進行信息共享,這也造成婚姻登記機關很難對證件的真實性進行辨別。
任洪國建議,現階段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仔細審查,多和申請人聊聊,這樣有問題就可能會被發現。此外任洪國表示,李君蘭的遭遇也提醒大家,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最好不要外借身份證件,證件遺失要及時補辦。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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