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局辯稱: 無審查證件的能力
發現妻子冒用別人信息和自己登記結婚,朱成波決定起訴民政局。“我在不知余娜真實身份的情況下,和所謂的“李君蘭”結了婚,致使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這張結婚證。”
對此,莘縣民政局也是一肚子委屈。“朱成波和‘李君蘭’共同攜帶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民政局結婚,工作人員審核其提供的證件后,認為他們符合結婚登記的條件,才給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庭審中,莘縣民政局認為,二人其實符合結婚的所有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次民政局表示,他們還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告知,告知單的其中一項內容為:如果當事人不具備結婚登記的條件,通過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件、做虛假聲明、由他人冒名頂替,領取結婚證,將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擔法律責任。
民政局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所提供材料只能進行形式審查,只要結婚當事人雙方滿足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應當為其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沒有為婚姻登記所需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真實性進行審查的義務和能力”,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兩人結婚登記的過程中,已經依法履行了審查和告知的義務,并無任何過錯,也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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