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以下簡稱修正案送審稿)在國務院法制辦官網公開征求意見。修正案送審稿中新增關于買賣駕駛證分的相關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擬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由于加大了車輛違法的處罰力度。嚴苛的規定讓個別投機者看到了“商機”,一些私家車主不想因為駕駛證被記滿12分而重新考試,便四處找人幫助銷分;另外一些有駕駛證卻不經常開車的,則成為駕駛證分的提供者。在友情借用之外,買分賣分成了一條“產業鏈”。
為了遏制這一現象,公安交管部門曾出臺指導意見,對一年內同一駕駛人為非本人所有的3輛以上不同號牌機動車銷分,或3名以上駕駛人為同一號牌機動車銷分,將列入涉嫌代替接受處理的重點人員名單。但由于缺乏相應處罰,這一措施無法從根本上遏制違法銷分現象的存在。
記者了解到,在我國現已實施的法律法規中,對于“買賣交通違法記分”尚無明確規定。交警部門在查處過程中,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來操作,但按照該法當中的相關條例操作時,不僅處罰的情形受限制,鎖定相關證據也比較難。
此次修正案增加了查處駕駛證替別人銷分的相關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修正案中的這項內容得以通過并真正實施,交警部門查處買分賣分的‘黃牛’就有了很明確的法律依據。”交警部門相關負責人認為,這項內容不僅對“黃牛”是一種震懾,對交警的實際操作也會是一個強有力的幫手,“相信以后對買分賣分的‘黃牛’打擊力度會得到明顯提升”。
“如果只是因為‘抹不開面子’無償借給朋友代扣分,并沒有收錢是否會受法律處罰?”街頭采訪時不少市民這樣反映。
“按照修正案送審稿的規定,拘留和罰款的前提是行為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律師表示,如果僅僅是朋友間“幫忙”銷分,則不受此條款約束。“雖然修正案送審稿中對無償代扣行為沒有明確規定,但這并不代表幫朋友銷分是合法行為。”
律師表示,提供駕駛證供他人銷分后,系統會默認駕駛證所有人為違法行為人。也就是說,花錢買分的人如果在交通違法的同時,還出現了其他違法行為,例如肇事逃逸,那么駕駛證提供者會首先成為刑偵調查的對象,如果因此而干擾了警方辦案,還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 李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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