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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都市報11月9日訊(記者 王媛) 新《消法》實施后,“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本是亮點,不料卻成為當前網購投訴的熱點。9日,市工商局消保處指出,目前,電商平臺、網購經營者等對“七日無理由退貨”存在理解偏差,甚至將“商品完好”直接等同于“不影響二次銷售”,導致了退貨的難以兌現。
一是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標注不明顯,購物過程中缺乏一對一的確認程序。新《消法》要求網購商家將商品信息詳細提供給消費者,但市工商局消保處調查發現,目前,大部分電商企業的網購平臺在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范圍的信息標注方面存在欠缺,在商品類別或者在具體商品上,有些進行了標注,有些則無標注;有些以網站公告等方式將大量日用生活品統統列入“不宜退貨”的商品,但并沒有必要說明;還有些退貨說明需要逐級點開的頁面過多,花費時間過長;尤其是對于已標注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缺乏“一對一”的確認環節。
二是將“商品完好”等同于“不影響二次銷售”,退貨標準過于嚴苛。經市工商局調查,大部分電商企業在退貨政策及細則中,均有“不影響二次銷售”的要求,表述也是大同小異,諸如“商品完好”“商品未拆封”“商品及商品本身包裝保持出售時原狀”等。還有些電商企業更明確規定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必須原包裝未拆封。工商局指出,商家設置的退貨標準過于嚴苛,導致消費者退貨處理周期長、效率低,退換貨糾紛多。還有的電商企業規定相關數碼、家電類產品拆了包裝、安裝過、試用過,也可以退貨,但要收取相應的折舊費,這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三是部分網店經營者以各種理由不履行無理由退貨義務,第三方平臺未盡到管理責任。電商企業的網購平臺除自營業務外,還有部分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店經營者。有的電商企業在退貨規則方面為這些網店經營者留下了可以自己說了算的余地。一些網店經營者則通過聲明自我免除新《消法》規定的無理由退貨義務。這些情形顯然與新《消法》規定的精神相悖。市工商局指出,新《消法》和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第三方平臺相應的管理義務,對這些網店經營者不履行無理由退貨義務的行為,第三方平臺未盡到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此外,也存在部分第三方購物平臺不能提供商家的確切地址和有效的聯系方式,消費退貨無門等的情況。
9日,市工商局在約談島城電商企業的同時,重申約法三章。一是除法定排除情形外,對于排除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都要說明理由、明確標注,為什么不適用的理由要合理、合法,標注要落到每件具體的商品上,在消費者購物的過程中必須要有“一對一”的確認環節。二是明確“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為查驗商品而拆開外包裝的情況絕不能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三是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切實履行自身責任,確保“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在平臺上所有角落都能得到落實,否則要依法依規承擔責任。
退貨講咱的理兒消費者應該知道 新《消法》實施后,“七日無理由退貨”成為當前網購投訴的熱點。退貨要講理,以下道理消費者要明白。
1 沒有質量問題也可要求退貨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這里確立的是保護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無理由退貨”不等于有質量問題商品退貨。在遠程購物時,消費者不滿意就可以退貨,不是非要有質量問題才能退貨。
2 不予退貨理由商家應說明白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已經列舉了四種不宜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該條第二款還補充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從立法本意來看,支持無理由退貨的是一般原則,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則是特殊情況。經營者設立限退商品必須說明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理由,不得隨意擴大限退商品范圍。
3 商家聲明之后須消費者確認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強調的是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在程序上必須要有“一對一”的消費者確認環節。電商企業的網絡平臺和網店經營者應當通過設置專門的提示確認程序,明確某件具體商品屬于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范圍,明示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后,消費者仍然點擊購買的,可以視為“經消費者確認”。
4 拆封不等于商品不完好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其中“商品完好”包括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的情況,只要不是因消費者的原因造成價值明顯貶損的,均屬于“商品完好”。一般來講,拆包裝對商品進行查驗是必須的。商品拿到手后,這里面的東西跟消費者想象的一樣不一樣,只有拆開外包裝才能知道。因此,商品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完好無損,拆外包裝不叫商品不完好。
5 履行退貨義務第三方平臺有責 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國家工商總局《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也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記者 王媛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