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青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楊濤
孕產期婦女對社會有著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有針對孕產期婦女的特別的法律規定,這些法律給予了這個群體更多的保護。孕產期婦女在職場上受什么法律保護?她們的生育時間、受雇解雇情況、產假時間、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孕產期是否加班、她們所從事的勞動種類等情況法律都是如何規定的?本報《城陽新聞》律師咨詢臺邀請山東青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濤為讀者解答。如果你有法律疑問請致電律師咨詢臺,電話是0532-66733387。
規定生孩子時間違法
采訪中,楊濤律師表示,現實中有一部分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三年之內不得結婚、不得生子”等,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毒蜆I促進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亦屬無效,女職工結婚生子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如果婦女入職時未告知公司懷孕事實,入職后公司以隱瞞事實存在欺詐行為為理由解雇婦女,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不合法。用人單位的行為實際上限制了懷孕婦女獲得平等就業的權利,這既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也是對懷孕婦女的歧視。”楊濤律師表示,針對這一問題,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到底是否入職前欺詐還是入職后懷孕這一事實問題的舉證很關鍵。
如遇難產,產后假增加15天
楊濤律師表示,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各地計劃生育條例一般會規定晚育可享受延長產假,延長天數可參照當地規定執行。
楊濤律師表示,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懷孕7個月可以不加班
據楊濤律師介紹,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65)中勞薪便字381號]中答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該答復雖已年代久遠,但實踐中基本上仍在執行。
“懷孕時間比較長的女性可以不必夜班勞動?!睏顫蓭煴硎?,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七個月內的,可以安排,但建議用人單位盡量不要安排。另外,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六種情況下“三期”女職工可被解雇
楊濤律師表示,法律對懷孕期、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做出了保護,也規定了她們應盡的義務,“如果‘三期’女職工有這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幾種情況包括: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之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br>
“除此之外,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女職工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哺乳期滿?!睏顫蓭熖嵝?,孕期、產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職工的護身符,國家法律雖對女職工進行特別保護,但保護亦有邊界,女職工仍負有遵紀守法的義務,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
文/圖 記者 趙偉華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