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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超B級鎖是很難開的一種鎖,法官和民警等人在門外足足等了一個多小時。
家住市南區的陳女士和翁某存在借款糾紛,市南法院判決翁某償還陳女士借款200余萬元,因翁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市南法院裁定將翁某名下嶗山區寧德路一處房產折抵給陳女士。豈料案外人于某稱其與翁某簽訂了20年的房屋租賃合同,一直占著房子不給,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判決后,仍多次找借口不搬家。11月6日上午,市南法院對該房屋實行強制搬遷并查封。
屋內發現電擊器和電棍 11月6日上午9時許,記者隨同市南法院執行法官來到嶗山區寧德路26號旺海花園小區,于某就住在二樓,法官敲門后發現里面沒人,便電話聯系了于某及其家人,于某稱自己回不來,試圖阻止法院的強遷行動。
隨后在派出所民警、居委會、物業工作人員及多家媒體的監督、見證下,執行法官依法強制開鎖。開鎖師傅發現,于某使用的是很難開的超B級鎖,用工具敲擊半天也沒打開,只好用電鉆來鉆擊鎖眼,在場的民警和法官也一起幫忙,經過一個多小時才將門鎖打開。
執行法官和法警首先對房屋內物品造冊登記,列明財產清單。看到家具電器齊全,證明于某并沒有騰房的意思,甚至在屋內發現了電擊器、電棍等物品。執行法官李志新表示,因天氣原因,這次僅更換門鎖,先不轉移物品。
隨后李志新再次給于某打電話,要求其趕緊騰房,這次于某承諾11月10日將物品搬走。清點完畢,執行法官將該房屋查封,并在門口貼上了封條。
案外人拿出租賃合同 據李志新法官介紹,2008年1月,翁某先后四次向陳女士借款,共計235萬元,到期后翁某未償還一分錢,陳女士遂將其告上法庭。市南法院判決,翁某償還給陳女士235萬元及其產生的利息。判決生效后,翁某拒絕履行還款義務,陳女士向市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市南法院評估拍賣了翁某名下位于嶗山區寧德路的一處房產,三次拍賣均流拍,后裁定將上述房產折抵給陳女士,房屋產權已于2012年5月轉移登記至陳女士名下。2013年9月9日,市南法院發出公告,責令現住戶于某在2013年9月16日前騰房。
然而2013年10月27日,于某向市南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翁某曾向其借款150萬元,后無力償還,便自愿將房屋租賃給其使用,期限為20年,兩人于2008年5月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要求法院撤銷強制搬遷的公告。市南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執行裁定書,認為于某請求繼續租賃,應予支持,遂裁定中止對該房產遷讓的執行。
租住人承認合同偽造 得知裁定結果,陳女士表示不服,認為合同是偽造的,遂向市南法院提起訴訟。市南法院經審理查明,房屋租賃合同上翁某的簽字并非其本人所簽,且于某的兒子蔡某在公安機關做筆錄時承認:“翁讓我住進去,我給占著,目的是讓陳拍賣不成,2008年我住進去后,翁讓我交物業費、水電費,以后翁給報銷……”
依據上述證據,市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于某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6月3日,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于是市南法院恢復了對該案的執行。
2015年7月9日,執行法官電話通知于某騰房,并于7月13日到涉案房屋張貼公告,責令于某及其子蔡某等人于2015年7月19日前遷出該房屋,如到期不履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隨后于某稱其兒媳已懷孕,便承諾孩子出生后過了月子再搬,申請執行人陳女士也同意了。然而到達約定日期之后,執行法官多次聯系,于某等人卻仍繼續推脫,不予履行騰房義務。11月6日上午,市南法院依法決定對該房屋實行強制搬遷,歷經波折之后,終于將房子交給了陳女士。
文/圖 記者 魏超然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