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莊會良 通訊員 劉善霞 王曉) 張偉(化名)和李明(化名)是多年同學,2013年10月31日是李明大喜的日子,張偉應邀前去幫忙,然而,幫忙過程中卻發生了意外。
按照日照本地習俗,結婚時的迎親車隊應由一輛鑼鼓車打頭,而張偉正是被安排坐在打頭車的貨廂內放鞭炮。鑼鼓車是李明事先向王玲(化名)借的,車由李明的另一位好友陳磊(化名)駕駛。為了燃放鞭炮方便,張偉特意選擇坐在車斗尾部。接上了新娘后,一行人歡歡喜喜,另外幾個幫忙的朋友坐在車斗內敲起了鑼鼓,張偉也點燃了鞭炮,準備向外拋出。然而,就在這時,鞭炮卻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燃進車內,張偉趕緊躲閃,卻避之不及從車上摔下,當場昏迷,眾人趕緊將張偉送往醫院。后經鑒定,張偉有兩處傷勢構成傷殘。斷斷續續住院三個多月后,張偉基本痊愈。后由于與李明等人協商賠償醫療費等未果,其將“喜主”李明、車主王玲和駕駛員陳磊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名被告賠償自己各項經濟損失19萬余元。而三名被告認為,自己對發生在原告身上的損害并無過錯,其受傷完全是自身原因造成,因此沒有賠償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偉在被告李明結婚時前去賀喜并幫忙,是基于同學關系的情誼,雙方形成的是無償幫工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李明作為“喜主”應對幫工人因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張偉本人,明知在車斗內燃放鞭炮具有高度危險性,但自身未盡到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貨運機動車禁止載客,王玲作為貨車車主,明知車輛將用于結婚迎親,卻依然出借,也存在過錯;而作為車輛駕駛人陳磊,明知車斗載人系違法行為,未盡到安全提醒義務,也需承擔一定責任。最后,法院酌定李明、張偉、王玲、陳磊分別承擔50% 、30% 、10% 和10% 的責任。2015年6月,法院判決李明賠償張偉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0萬余元,王玲和陳磊各賠償張偉2.7萬余元。近日,三名被告均主動履行了義務。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