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35歲左右的高紅,老家在濟南長清區某村,2010年起外出打工。2015年初,她突然接到了家人的電話,說有人在村里貼了謾罵她“生活作風不正、破壞他人家庭”、“死小三”的紙條。經過調查后,高紅得知貼小字報的是與她同村的孫蘭,遂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把孫蘭告上法庭,要求公開書面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長清區法院經審理后,判令孫蘭清理所有她張貼的小字報、公開張貼道歉信,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宣判后,孫蘭提出上訴。10月30日,該案二審在濟南中院開庭。
今年48歲的孫蘭家住長清,她的丈夫王某作為建筑工人經常在外地奔波,2015年初,孫蘭聽說王某打工時與同村的高紅同居,兩人關系很曖昧,她便想到了貼小字報進行報復。
2015年5月中旬,孫蘭在他們村以及附近的幾個村莊的電線桿、楊樹上,公開張貼小字報,對高紅的人格進行侮辱。事實上,雖然是在一個村,高紅與孫蘭之前沒有過任何交往。
2015年5月一天晚上,孫蘭再次拎著糨糊桶,在村里張貼辱罵高紅的小字報時,被高紅和家人發現,氣憤的高紅報了警,公安機關將孫蘭當場抓獲,之后對孫蘭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二審中,孫蘭承認自己找人手寫和印刷了一批小字報,但仍堅稱自己所寫內容都有事實根據,并沒有惡意侮辱他人。
對此,高紅表示自己與孫蘭丈夫王某只是普通朋友關系,二人曾在泰安見過幾次面。
庭審中,高紅的代理律師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孫蘭的行為侵犯了高紅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孫蘭的侵權行為造成了高紅的人格貶損和社會評價降低,對她的身心及生活、工作等均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和影響,因此須賠償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對此,孫蘭則表示,因為貼小字報這事她已經被公安機關處理過一次,因此不同意書面道歉和賠償精神撫慰金。
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記者 張鵬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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