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熱季即將到來,可李滄區山河城二期的居民今年是否能供上熱,還是個未知數。10月25日,為供熱問題,小區居民與物業起了爭執。物業公司稱小區已經具備供熱能力,但熱力公司要求開發商一次性預交小區內全部業戶兩個采暖季的費用。這筆費用算下來高達700多萬元,開發商不愿意承擔,供熱的事就可能擱淺了。
現場
小區不供熱,居民炸了鍋 “跟你們理論,我還得學說普通話!我這么大年紀容易嗎?”說這話的是王女士,要理論的是山河城二期小區供熱問題。王女士的女兒在青島安了家,剛添了孩子,老兩口從老家趕來幫忙照看。女兒家買的新房不錯,住著很舒心,可今年不能供熱的消息一傳出,家里就如同炸了鍋,“我們天冷還能扛得住,這孩子怎么辦?不能看著家里的暖氣片干瞪眼吧。”
10月25日一大早,山河城二期的眾多業主就聚集到萬家物業公司,為今年是否能供上熱,與物業、開發商交涉。
山河城二期是一個新小區,去年12月份交房,當年沒有集中供暖。今秋天氣轉涼,又快到了集中供熱的時候,其他小區已經開始充水試壓,做供熱前期準備工作,可山河城二期里一直沒有動靜,這讓眾多業主坐不住了。
開發商:
預交全部業主熱費難接受 小區為什么無法供熱?萬家物業的胡經理告訴業主們,小區的供熱設施沒有問題,完全具備供熱能力,他們已經與負責該片區供熱的金泓熱電公司交涉過,不過對方表示,開發商必須一次性預交小區內全部業戶兩個采暖季的費用,否則不給小區供熱。
對于這一規定,胡經理說他們承受不了:“二期有900多戶居民,有些房屋面積比較大,兩年全部供熱費加在一起,有700多萬元,這費用大了。”
對于一些已經交付但業主沒有入住的房屋,胡經理說他們肯定不能幫這部分業主墊付熱費。而對預交未出售住宅的供熱費,胡經理說沒問題:“現在二期還沒有賣出去的房子不到20套,一套一個采暖季的供熱費也就2000多元,兩年4000多元,總共在一起也就8萬多元。這對開發商來說,不是個大數目。”
另外,胡經理說,按照金泓熱電的說法,這筆費用預交上去后,待供熱季結束,會按照熱計量表計算的實際供熱費用,退還多交的費用。“按照熱計量表收費,會有個基礎熱費,而且在供熱季里,供熱公司檢驗供熱設施時是不能關閉閥門的,這一個采暖季下來,一戶居民的用熱費少說也有1000多元,最多也就只能省五百多元的熱費。這錢預交上去,退回來的可就少了。而且,現在是一下子交兩年的費用,只能到后年才能退還。”
“關鍵是,我們認為供熱公司的這個收費沒有依據。在開發商與供熱公司多次交涉中,對方都稱是依據《青島市供熱條例》的規定,可我們在條例中并沒有看到這一條。”胡經理對此質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可供熱企業卻要求開發商一次性交小區內全部業戶兩年百分之百的供熱費用。
熱企:
開發商必須墊付兩年熱費 對于山河城二期小區居民的供熱問題,金泓熱電公司的一位安姓工作人員表示:“開發商把相關費用交納齊全后,簽訂供熱合同,供熱公司才會為小區供熱。”
針對開發商所說的,是墊付未出售住宅的熱費,還是包括未入住住宅的熱費,安先生表示:“我們不曲分什么是未入住、未售出,開發商交給我們的,必須是一次性預交兩個供熱季內百分之百的供熱費。這是新的供熱條例中規定的。開發商先墊付兩年的熱費,再向業主收繳,業主可以一次交一年。”
對于其中的糾紛,安姓工作人員和12319熱線的客服人員都認為,這是開發商與供熱公司之間的事,與業主無關。但是小區居民認為,開發商與供熱公司之間這樣扯皮,傷害的是他們這些需要供熱的業主利益。扯皮的時間越長,肯定會影響到今冬的供熱。
市供熱辦:
未售未入住的需預交 針對這一問題,記者咨詢了市供熱辦。市供熱辦行管科崔科長解釋說,供熱公司的這個說法是根據今年9月1日新實施的《青島市供熱條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來了。“以往不少新建小區因入住率低,無法實行集中供熱,居民意見很大。”崔科長介紹,在修訂供熱條例時,取消了入住率達到60%的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節能建筑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這一強制規范,新房建成后,供熱企業要與開發商進行聯調聯試,以檢驗小區供熱設施是否合格。因此新實施的《青島市供熱條例》中規定,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設施保修期是兩年。
“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在新條例中還規定,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崔科長說,這條規定就是說,這預交的費用是可以退還的。“聯調聯試期間,不可能供熱季141天都要調試,只需要在供熱初期,或者氣溫突降等異常天氣情況下,打開閥門進行調試,其余的時候,開發商可以關閉未售出或未入住的住宅供熱閥門,以減少熱量的損失。在退費上沒有具體時間規定,開發商可以與供熱公司進行協商,約定退費時間。”
如果開發商不愿意預交這筆費用,山河城二期的居民今冬是不是就無法供熱了呢?崔科長說,入住居民有需求就必須保障居民用熱需求,如果一幢樓上的居民都沒有用熱需求,系統可以關閉,開發商也可以為居民辦理停熱,將保修期延后。這需要開發商與供熱公司具體來協商解決。本報記者 任金梅
■鏈接
60%入住率已不是供熱“攔路虎” 今年9月1日,新修訂的《青島市供熱條例》正式實施,新條例取消了新建小區入住率達到60%才給供熱的規定。取消入住率60%這一供熱門檻,也就是說,哪怕只有一戶提交供暖申請,開發建設單位也要滿足用戶的采暖需求。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60%的限制取消,只是針對新建小區。對于既有住宅,仍然必須達到60%的標準才能供熱。
對于空置的新建住宅,其供熱費用由誰來承擔這一具有爭議的問題,新條例中明確,實行供熱的住宅由用戶自行承擔熱費,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
《青島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其他措施滿足入住用戶采暖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單元或者可以獨立控制的分區,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暫停供熱期間不計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熱開戶并承擔熱費。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
新建住宅供熱設施保修期滿后,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熱。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熱由開發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本報記者 任金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高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