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鄭成軍 宋陳琦) 由于工作變動導致夫妻雙方不在一地,隨之丈夫又認識一位女子并同居生活,妻子獲知此事便起訴離婚并要求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近日,五蓮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決準予離婚,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王某(男)與張某(女)是自由戀愛,結婚已有8年,并有一個可愛的寶寶。三年前,工作變動使兩人在不同地方上班。隨后,王某與一女子相識,并由其出錢租房供兩人居住。張某知悉此事后,二人產生矛盾分居至今。后張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告訴記者:“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人民法院準予或不準離婚的依據。本案中,原、被告自戀愛至結婚經過了詳細地了解,婚姻基礎好?;楹箅p方感情融洽、收入穩定,并共同養育一個孩子。雙方本應相互扶攜、為家庭和孩子共同努力,營造和諧美滿的家庭環境。而被告與婚外異性同居,其行為不僅違背了基本的道德準則,也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在本院多次調解下,原告始終要求與被告離婚,故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準許?!?br>
“同時,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br>
“本案中,被告作為已婚男士與婚外異性同居,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并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應當予以賠償。綜合考量被告的過錯及經濟能力,本院酌情認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br>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