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從市交警部門了解到,修訂后的《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自8月6日正式實施以來,交警部門共收到5份墊付申請,經初步審核這5份申請符合墊付條件,待詳細證明材料提交并審核通過后,交警部門將書面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據悉,正式實施的辦法取消了搶救時間為72小時的限制,只有墊付費用不超過10萬元的要求。
搶救、喪葬費用可墊付
記者了解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轄區內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專項基金。
“辦法”規定,凡出現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情況,按照屬地原則,由事故發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其中,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及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將墊付全部搶救費用。這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后,一旦事故責任者沒有及時支付受害者的搶救費或喪葬費,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將墊付這筆費用。但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該辦法的正式實施對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來說是一個福音,在肇事者不負責任的情況下,醫院也將無條件為受害者開辟“綠色通道”。
救助基金有七項來源
記者了解到,救助基金來源分別為:按照青島市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費的1%提取的資金;各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的一定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入市級國庫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及其他合法資金。以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一般情況下只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如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應當由醫療機構說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予以審核后,按照規定的程序予以撥付。
墊付費用不超過10萬
青島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處副處長王堅介紹,此次正式實施的救助辦法較試行辦法最大的修改是擴大了對搶救時效及金額的限制,試行辦法規定為搶救時間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墊付,正式辦法則取消了這一限制,只要搶救總金額不高于10萬元的搶救費用,即使超過72小時,也可以給予墊付。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規定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及時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依法進行追償,并明確償還的方式、金額及期限。對不償還墊付費用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 本報記者 尹彥鑫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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