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張立新 遲玉燕) 在嵐山某漁港一浙江籍施工船上,船員王某某與另一船員因瑣事發生口角,后在廝打過程中受傷。誰知其沒有報警或與對方協商處理,竟以打砸施工船上設備的方式泄私憤。近日,嵐山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其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3年11月的一天下午,浙江籍某施工船在嵐山從事航道疏浚工作,后欲停靠在嵐山童海漁港。停靠過程中,王某某與同事周某因拋錨深度問題發生口角,后廝打在一起。王某某臉上被抓出了血,讓周某帶他去醫院檢查治療,周某不同意。為發泄私憤,王某某將施工船上的導航雷達、衛導等船用儀器砸毀。經鑒定,被毀壞物品價值為15940元。
案發后,王某某與船主達成賠償協議,其本人放棄在船務工期間的工資和受傷害的醫療費,另一次性賠償船主被毀壞物品損失10000元。嵐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犯罪,并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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