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后,除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我國公民在辦理出國、貸款等事項時,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記者昨日從市民政局獲悉,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即日起,除辦理赴臺灣地區和9個國家(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的公證事項繼續出具證明外,全市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03年 《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部門和機構在辦理公民貸款、出國留學、移民等事項時,要求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為了滿足群眾需要,民政部門陸續開通了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服務。然而,該證明逐漸被泛用,給群眾帶來了不便,也給民政部門增加了負擔。
“不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后,我們的工作量也大大減輕了。”市北區婚姻登記處主任于強表示,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主要涉及到房產和辦理低保方面,而房產方面的需求占了八九成,特別是這兩年房產新政的推出,需要開具婚姻狀況證明的事務大大增加,辦理窗口常常要排長隊。根據粗略統計,2014年該區婚姻登記處辦理該項記錄證明達到4萬份,其中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就占了三分之二,相當大部分都是辦理房產的需求,而今年以來,到目前就辦理3.2萬份登記證明,大大加重婚姻登記處的工作量。
記者 吳帥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