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受關注的郭美美案10日在京一審開庭。經過7個多小時審理,法庭當庭宣判,以開設賭場罪判處郭美美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趙曉來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在庭審中,郭美美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提出異議、聲稱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堅稱不認識證人而否定證人證言,博得公眾關注。那么,真相究竟如何?記者還原庭審現場,直擊這些焦點問題。
郭美美否認開設賭場
公訴人:證據確鑿
10日,郭美美、趙曉來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審理。9時30分許,郭美美、趙曉來被帶上法庭。郭美美身穿白衣黑褲,戴黑框眼鏡,回答問題時聲音微弱,時不時咳嗽,稱“自己感冒了”。
起訴書指控,郭美美先后伙同趙曉來、康奈德(外籍,另案處理)、呂某(另案處理)、陳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國際公寓房間內開設賭場,組織多人以“德州撲克”方式進行賭博,涉及賭資數額共計超過200萬元。其中趙曉來明知郭美美開設賭場,仍在兩次賭局中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使用POS機為參賭人員結算賭資103萬元。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面對起訴書指控的開設賭場罪,趙曉來表示沒有異議,而郭美美表示“不認可”。
“我認為我沒有構成開設賭場罪。我和陳某不是伙同開設賭場,只是朋友要打牌就臨時約的局。”郭美美認為,自己構成的應該是賭博罪。
在郭美美的交代中顯示,她承認牌局所用的籌碼和牌是其男友在澳門購買后帶回北京,在與陳某組織的牌局中均有“抽水”。
據證人朱某、陳某等人稱,每次牌局都是由郭美美通知并介紹具體玩法規則,轉賬等操作也是由郭美美帶著他們完成,“一般都是‘局頭’介紹規矩,結束后也是找‘局頭’結賬”。
而據調查,牌局所用的專業牌桌是在郭美美租下開設牌局的房間前購置,由小區物業保衛處的人幫忙搬至開設牌局的房間。
在舉證質證環節,檢方還出示多組證據證明被告人郭美美為開設賭場租房、準備賭博工具,為開賭場辦理銀行卡用于賭資轉移等。
郭美美:“抽水”給了他人
公訴機關:她獲得高額利益
在庭審中,郭美美的神秘男友也浮出水面。郭美美稱:“康奈德是南非人,是專業的德州撲克選手,收入來源是靠打牌贏獎金。我和他在澳門認識,2012年9月份到2013年六七月份間是男女朋友關系。”
對于組織牌局“抽水”的收入,郭美美稱全部付給了“工作人員”。她稱,按照3%至5%的比例在每把牌結束后清點桌上的籌碼“抽水”,結算時兌現。由于牌局中聘請了專業的發牌手、專門的賭資結算人員等,所以“抽水”的收入全部付給了這些人。郭美美稱,共給了兩名“工作人員”不到1萬元。
郭美美的辯護人據此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郭美美構成開設賭場罪,起訴書認定的參賭數額不準確。
然而真實情況如何呢?
郭美美稱,參加牌局的人每人先換2萬元籌碼,“打多大”由打牌人事先商定,輸掉的話和工作人員繼續換籌碼,牌局打完統一結算。
郭美美的助理呂某在公安機關交代:“第一次組牌局時,他的外籍男朋友跟一個中國合伙人開了一場,郭美美只賺了7萬多。她覺得少,說‘還是女人當家,下次我自己組牌局’。”此后每場牌局抽取的“水錢”均被郭美美據為己有,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初步核實,她個人通過“抽水”非法牟利數十萬元。
這個賭場的利益通過被告人趙曉來的收入也可見一斑。據調查,參與賭博的人一般不帶現金,通過POS機用銀行卡結算,每筆POS機交易收取1。5%至2%的手續費用,其中趙曉來最多一次收了2萬元。
公訴機關在庭審中指出,郭美美開設賭場參與人數多,先后13人參與賭博,賭資達213.9萬元,數額巨大,其中郭美美獲得高額利益。
郭美美遭遇疲勞審訊?
公訴機關:審訊合法
郭美美及辯護人當庭提出,偵查機關幾次對郭美美的審訊時間均在凌晨,據此認為偵查機關存在疲勞審訊等問題,向法庭要求審查郭美美的庭前供述是否系合法取得,并要求對郭美美審訊證據的視頻資料進行審查。
對此,公訴機關回應稱,通過審閱偵查階段的訊問視頻,在預審階段,偵查機關共提訊郭美美22次,訊問時間多數不超過半小時,最長約為4小時左右,其中僅7月14日當天訊問兩次;夜間訊問沒有超過法律規定時間,不存在連續訊問、疲勞審訊問題,獲取的證據不應該予以排除。同時,郭美美辯護人在法庭調查階段提出該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程序。
法庭表示,法院在9日下午召開庭前會議時,郭美美方并沒有提交申請。按照法律規定,申請應當在庭前提交。
在庭審中,郭美美當庭否認與參與牌局的陳某、徐某等人認識,且表示自己沒有在牌局中“抽水”。郭美美稱,在康奈德組局時,由于康奈德不講中文,自己只是做翻譯,轉達康奈德的意思,因此被參賭人員認為是開賭局的人。
公訴機關表示,案件中的證人均是通過涉案人員指認確定參賭人員,并逐一依法進行詢問和訊問。
經過舉證、質證等環節,并給予郭美美及辯護人充分辯護的時間后,公訴機關發表公訴意見指出,郭美美在庭上翻供行為,對是否辦理銀行卡、介紹盤局規則出現前后不一致的回答,表明其推脫責任和拒不認罪的態度,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在最后陳述階段,郭美美說:“在我被羈押的這段時間里,我知道自己錯了,很后悔,希望法庭念在我第一次犯錯,不懂法,能對我輕判”。
經過7個多小時的審理,18時20分許,法庭當庭宣判。合議庭認為,被告人郭美美伙同他人開設賭場,被告人趙曉來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資金結算的直接幫助,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最終以開設賭場罪判處郭美美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趙曉來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據新華社
郭美美案三大疑問解讀:
受審為何被戴上“軟腳鐐”
郭美美案雖然屬于刑事案件,但為什么要給她戴上“腳鐐”呢?除了為賭博提供POS機的趙曉來,案件還涉及郭美美的外籍男友和助理,這幾人為何沒有出現在今天的庭審?郭美美當庭承認賭博卻不認可開設賭場罪,這兩者有何區別?
1 為什么要給她戴上“腳鐐”?
郭美美被帶往法庭時,她腳部明顯可見戴著戒具,有網友認為她戴的是腳鐐。實際上,郭美美所戴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腳鐐。真正的腳鐐,也被稱為“重腳鐐”,由于十分沉重,走起路來非常困難,一般是為重刑疑犯準備的。
郭美美腳上戴的叫“腳鎖”,鏈子是外包膠皮的鋼絲,兩邊有兩個類似手銬的環狀物固定在腳腕上,中間由一截類似電線的繩索連接,也叫“軟腳鐐”。這種“軟腳鐐”是北京法院吸取近年來國內其他法院在提押時發生被告人脫逃、自殘等事故教訓采取的一項既能保證安全又非常人性的新措施。“軟腳鐐”由北京市高院法警總隊統一配發,除死刑犯須戴傳統“重腳鐐”外,非老小病殘等特殊情況的被告人在提押時,均要戴“軟腳鐐”。在法庭受審時不再戴,會解下,但在提押途中必戴,為防止情緒波動而脫逃或自殘。
2 開設賭場罪比賭博罪重多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在兩個罪名的區分上,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一般是賭場老板事先設定的,有的還有一系列的賭博規程。而聚眾賭博因具有臨時聚合性,賭博方式一般是不確定的,多數由參賭者臨時商定。此外,賭博工具有誰來提供、地點由誰控制,也是區分兩罪的因素。
在量刑上,賭博罪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的量刑則包括兩檔,一旦罪名成立,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郭美美被控開設賭場罪,即屬于情節嚴重的情況。
3 同案為何另案處理?
在起訴書中可以發現,除了趙曉來,與郭美美開設賭場相關的人員,均被另案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郭美美外籍男友、與其開設賭場的陳某以其助手呂某沒有同時受審。
同案沒有同審或因以下原因造成,當事人在逃尚未歸案、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以及現有證據不符合批捕條件需要進一步偵查或者涉及其他犯罪的。據了解,目前郭美美的外籍男友尚未歸案。據新京報等綜合整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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