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廣告法》由原來的49條修訂為75條,對廣告法律制度進行了重要完善,增強了法律震懾力。日前,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于顯祥在新《廣告法》施行之際,回答了記者的有關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新《廣告法》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范廣告經營行為,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廣告業的飛速發展,廣告經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缺乏規范,原有《廣告法》已不能適應廣告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新《廣告法》的出臺,是在全面依法治國開啟新征程的新形勢下,從立法層面對我國廣告法律關系和廣告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調整和改革。新法更加注重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更加注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加注重市場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建設,更加注重簡政放權和激發市場活力,對構建文明誠信的廣告市場秩序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我國廣告業發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問:新《廣告法》在廣告內容準則方面有哪些新變化? 答:廣告準則是一切廣告都應當遵循的標準,是發布廣告時的原則規定,是判斷廣告能否發布的依據,也是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原《廣告法》僅規定了藥品等7種商品的廣告準則,內容不完備,操作性不強。新廣告法則規定了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煙草、酒類、教育、培訓、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房地產、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等9類19種事關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且違法廣告發生率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內容準則。
問:新《廣告法》在規制虛假廣告方面有哪些新亮點? 答:新法專門增加了虛假廣告構成條件的相關規定,即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同時進一步列舉了四種典型的具體情節,包括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相關信息作證明的,以及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等情形,提高了查處虛假廣告的可操作性。在法律責任方面,加大了對發布虛假廣告的罰款力度,如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最高可處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增加了吊銷執照、證照等新規定,極大提高了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
問:新《廣告法》對廣告代言出臺了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新法明確規定了四種禁止性代言:一是不得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四類廣告代言;二是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代言;三是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四是因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廣告代言。
問:新《廣告法》對煙草廣告有哪些進一步的管控規定? 答:新《廣告法》一是增加了禁止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和場所。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二是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的規定;三是禁止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問:有些日用品廣告宣稱有疾病治療功能,新《廣告法》對此有何新規定? 答:新《廣告法》明確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這一新規彌補了過去僅明確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的缺陷,這將有效防止各類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誤導患者、損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
問:當前含有投資回報預期內容的廣告比較多,新《廣告法》對此類廣告有沒有具體規定? 答:新《廣告法》專門增加了關于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具體規定,即要求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是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上述規定有利于增強人們的投資風險管控意識,克服盲從心里。
問:互聯網廣告近年來得到迅猛發展,新《廣告法》有何具體規定? 答: 新法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活動也必須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同時增加了一些新規定,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互聯網彈出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違反規定可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問:新《廣告法》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有何新規定? 答: 新法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如新增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有關時長、方式的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藥類廣告。廣播、電視、報刊發布違法廣告受到處罰的,該媒體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處分。
問:工商部門作為廣告監管的主體,在新《廣告法》中有沒有相關的問責規定? 答:新法明確和強化了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工商部門貫徹實施新《廣告法》有什么打算? 答: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要求有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廣告市場環境。下步,工商部門將以新《廣告法》為利劍,依法履職、依法行政,勇于負責、敢于擔當,不斷提升廣告監管執法水平,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廣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堅決查處大案要案,樹立執法權威,形成法律震懾,遏制虛假違法廣告屢打不絕、屢禁不止的現象。發揮好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門聯席會議牽頭作用,加強與其他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的協調配合,推動形成協同監管和社會共治的廣告市場監管新格局,為創建“全國無虛假違法廣告城市”作出不懈努力?! ?br>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