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幾天,被稱為“史上最高規格的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召開,對依法充分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進行了討論。之所以要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召開這樣“高規格”的會議,是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律師在促進司法公正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師不會直接實現司法公正,卻有助于促進實現司法公正。在這一點上,無論是律師的絕對數,還是與人口占比數方面都居世界領先地位的美國,可以為我們提供很好的例證。在美國的法律發展史上,有一個原則,就是“窮人與那些有錢聘請律師的人有權獲得相同的正義。”因為,如果沒有律師,公正審判就不可能實現。
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即便是“窮兇極惡”的刑事被告人,他所面對的是代表公權力的警察和公訴人,連法官也是“代表國家”在進行審判。公檢法三機關工作人員之間無須“合謀”,以刑事被告人一己之力來“對付”,也無異于以卵擊石。現實中,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在法庭上有哪些權利;即便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卻在自辯中“辯不到點子上”的人也不少;而即便自己是法律人,通曉各種程序法實體法,在面臨刑事指控時,也會變得心慌意亂,無法進行精確或適當的自辯。假如沒有律師辯護,提出有利于刑事被告人的證據,那么“公訴人躺著都可以贏”就會是一種普遍現象。8月29日《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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