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學義
嫖宿幼女罪的取消可謂大快人心。不過“惡法”雖除,但覬覦幼女的惡人仍在。這就需要司法部門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把握量刑原則,堅決打擊那些奸淫幼女者,斬斷其魔手,給弱者以有力的保護。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8月29日經(jīng)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點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
嫖宿幼女罪是近年來被詬病最多的罪名之一,被指為“惡法”,其取消可謂大快人心。
取消嫖宿幼女罪,首先有利于保護幼女的權益。嫖宿幼女罪是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guī)定。應該說,它最初是為保護幼女而設。但自貴州習水等一大批典型案例之后,嫖宿幼女罪日益顯露負面作用。該罪名將受害者置于“賣淫”的位置,這是極大的不公與傷害,會給其本人及家庭蒙上巨大陰影,在傷口上狠撒一把鹽。受害者甚至一生都無法抬頭做人,更遑論嫁人。
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打擊奸淫幼女的惡行。此前,有聲音稱,嫖宿幼女罪比強奸罪更能打擊犯罪,因為前者起刑點為5年,高于后者的3年。這著實是個錯誤。且不說,僅以量刑輕重為著眼點本身就已違背法律初衷,就是從實際功用來看,此論也站不住腳。其一,不少“嫖宿幼女”者是有權(錢)有勢者,會利用各種手段求輕判。數(shù)據(jù)顯示,2010至2013年,全國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刑的被告人中僅有67%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從理性分析,當幼女被置于“賣淫”位置時,受害者與家人最先想到的會是減少對自己的傷害,由此可能選擇隱忍或私了,這是最徹骨的悲涼。其二,奸淫幼女的刑罰比起嫖宿幼女,要重得多。刑法規(guī)定,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從重”二字很有分量。強奸罪基本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jié)嚴重的,應處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取消嫖宿幼女罪,也是我國法治的糾偏與進步。該罪名本身便自相矛盾,法律一面認定幼女沒有性自主權,一面又認定其能“賣淫”,豈非“精神分裂”?如今,這一延宕18年的法條終被取消。法條是死的,社會卻在不斷演進,在依法治國已成共識的當下,公眾也希望看到通過修法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平正義。那些讓弱者悲鳴其下的“惡法”,理應早日畫上句號。
當然,“惡法”雖除,但覬覦幼女的惡人仍在。這就需要司法部門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把握量刑原則,堅決打擊那些奸淫幼女者,斬斷其魔手,給弱者以有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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