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7月26日~29日,河南人洪某通過網上聊天認識了山東寧陽的王某,并伙同另外兩人徐某、高某,經過精心謀劃,佩戴假發和人皮面具等工具,在城陽區對城陽街道兩家商場附近的單身女司機實施或打算實施搶劫行為。2014年7月30日,洪某和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今年7月,城陽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洪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徐某、高某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被另案處理。
禍起網聊,相約搶錢
2014年6月下旬,山東寧陽人王某在上網時搜索到一個搶劫群,在群里他認識了昵稱為“胖子”和“眼鏡”的兩個人,此二人就是后來實施犯罪的高某(胖子)、河南人洪某(眼鏡),王某昵稱為“長毛”。據王某向檢察機關供述,他還在寧陽的時候,“胖子”讓他到青島一起商量搶劫單身女司機來搶錢;與此同時“眼鏡”在網上想買自己的解碼器,并且王某告訴“眼鏡”要去青島搶錢,“眼鏡”了解之后也打算跟隨王某一起到青島搶錢。
隨后王某與“眼鏡”洪某先約好在濟南碰面,在碰面之前王某在網上買好了假發、人皮面具等工具。2014年7月26日王某帶著假發、人皮面具、電警棍、解碼器、干擾器等工具坐火車從泰安到濟南,當天中午11時許王某和“眼鏡”會和,下午4時許坐火車從濟南來到城陽火車站。
當天晚上,王某、“眼鏡”洪某、“胖子”高某在城陽區某商場前的廣場見了面,“胖子”提議要在該商場廣場附近一起搶劫單身女性,隨后得到了王某和“眼鏡”的默認。三人在該廣場附近轉了一圈,找到一個旅館住下了打算第二天實施行動。
吃飯時被警察抓獲
2014年7月27日早上,“胖子”高某帶著洪某、王某兩人到城陽區城陽街道另一家商場附近熟悉地形,尋找合適的目標踩點。中午時間在該商場停車場附近,王某從一輛送快餐的白色長安轎車副駕駛座上拿走一臺白色聯想牌手機,下午“胖子”和“眼鏡”把手機賣了150元。后來“胖子”提議到前一天晚上去過的商場廣場附近轉轉,“胖子”讓王某買兩把刀,王某在商店買了兩把水果刀、一個膠帶,三人就拿著作案工具和管制刀具到商場廣場去踩點觀察看尋找合適的作案目標,三人一直待到晚上10時許也沒有發現合適的目標,就一起打車回到賓館里休息。
2014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胖子”帶著洪某、王某兩人到前一天晚上到過的商場,“胖子”和“眼鏡”拿著解碼器到商場停車場作案,“長毛”王某在外圍望風,過了一會兒,王某看到兩人提著一個包回來,兩人偷到一臺筆記本電腦,后來這臺筆記本被賣了300元錢。晚上23時許,三人聯系到“胡子”徐某,商定第二天再見面商量怎樣搶錢。
2014年7月29日上午11時許,三人到重慶北路一個賓館住下來,與“胡子”見了面,隨后四人在賓館里商量怎么劫持車輛搞錢。四人當初商量了兩套方案:一套是隨便找一個地方找到單身開車的人上去就打,然后搶車開走;第二套方案就是到寶龍廣場附近先踩點如果發現單身女性步行或開車就搶。當天下午5時許,四人再次到第一次到過的商場廣場尋找目標,卻始終沒有找到合適的機會下手。
2014年7月30日上午,四人在一起吃飯的時候被警察抓獲。
罪有應得,終被判刑
洪某、高某、徐某三人向檢察機關的供述印證了相關犯罪過程,高某還供述了曾伙同徐某在其他犯罪案件中實施搶劫、強奸的經過。在法庭上,王某辯護人提出王某在2014年7月26日、27日、28日沒有進行搶劫犯罪。經查,被告人王某、洪某、高某供述相印證,可以證實三人事前預謀搶劫,2014年7月26日見面后又預謀搶劫并進行了踩點,后于27日、28日、29日連續踩點、準備工具、尋找作案目標,被告人王某均參與其中,該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城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預謀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均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洪某、王某等人預謀搶劫后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系犯罪預備,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人身危險性、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及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洪某和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據了解,此案中另外兩人徐某、高某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被另案處理。
記者 趙偉華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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