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赦!這兩個塵封了40年的字近來吸引了中外媒體的關注,也成為廣大輿論關注的焦點。雖然特赦議案還沒有最終確定,但此次特赦程序適用減刑、假釋程序。特赦令通過后,將由罪犯服刑地地方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共同審理,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記者從青島市中院了解到,其轄區內共有青島監獄、北墅監獄兩所監獄,常年關押犯人一萬余人,是否有屬于此次特赦范圍之內的罪犯,暫時還沒有調查確定。不過,青島市中院每年審結減刑、假釋案件3000余人,且早已對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犯罪分子從嚴做出減刑、假釋,更加公開透明,讓此類案件不再是“不能說的秘密”。
審理減刑假釋
青島要求格外嚴 據統計,青島市中院2012年至2014年,每年審結減刑、假釋案件3000余人。今年以來已審結減刑、假釋案件1800余件。其中,假釋案件占20%~30%。依法不予假釋占1%左右,調整減刑幅度占1%左右。
青島市中院審監庭副庭長曹志告訴記者,在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中,是以罪犯的計分考核和獎懲作為主要依據。其中,計分是依據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來評定的,如記件的工作,完成的效率高、質量好,可以加分;如罪犯是監獄里從事教員工作,寫出的書籍獲得比較好的效果,也可以加分。
“青島市中院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根據中央政法委、最高院以及山東省兩院兩廳出臺的政策基礎上,又形成了自己的、更嚴格的執行標準。”曹志向記者介紹,比如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實際執行的刑期必須要達到一定標準,“其中對被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執行原刑期二分之一超過9個月。在最高院的規定,只需要執行原刑期的二分之一,青島在這方面的規定,又多加了9個月的刑期。”
三年內150余“蛀蟲”
準予減刑假釋 8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在對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上,青島在2013年就對這類罪犯的減刑、假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貪污、受賄類犯罪分子一般文化程度高,在服刑期間做的貢獻大一些,因此獲得的分數相對高一些。”曹志說,對于這些人員的減刑、假釋案審理中,會考察其是否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因素。另外,還規定有期徒刑犯罪的,減刑起始時間提高到執行二年以上;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刑期最低不少于17年,比原來延長4年左右。
“不過,這次刑法修正案中提到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重特大貪污犯罪案件,此類案件的減刑,是由省高院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曹志說,青島市中院只能審理案情較輕的貪污、受賄罪犯減刑或假釋案。據統計,從2012年至2014年,青島市中院做出的貪污、受賄犯罪減刑、假釋的有150余人,均為案情較輕,被判處刑期在10年左右。
累犯和八類犯罪
不得假釋 想獲得假釋,對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是想都不用想,他們一律不得假釋。
“這些犯罪或者由于人身危險性大,或者由于罪行嚴重和主觀惡性較重,因而都是嚴厲打擊和控制的對象,禁止他們假釋,可以防止其因過早回到社會而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脅。”曹志說,這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嚴”的重要體現,延長這些罪犯的服刑時間,表明國家對這些罪犯和罪行的極其嚴厲的譴責和否定態度,威脅社會大眾不再重新犯罪和事實嚴重的暴力犯罪。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三種不予假釋的情形:未積極執行財產刑、未積極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確有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不能排除假釋后再犯罪危險的;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未出具明確的調查評估意見。“如罪犯楊某不予假釋案中,監獄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所居住的社區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所地在公安派出所意見為不同意,司法行政機關意見為依法裁定。”曹志說,此種情況下,只能認為居住地社區不同意進行社區矯正,不予辦理假釋。
曹志還提醒重申,有一點要說明,減刑本質是國家的權力,不是罪犯的權利,是一種刑事獎勵,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和司法機關改造罪犯的權力。
減刑假釋案
全部上網“見光” 在確保“嚴”的同時,青島市中院也在不斷公開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以接受社會監督。在青島,可以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法院減刑假釋網上,看到所有減刑、假釋裁定書和決定書。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公布的一份的裁定書上,包含罪犯的姓名、原判刑期、刑期變動等詳細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由于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是在監獄內進行,群眾是無法旁聽。”曹志告訴記者,為了讓此案案件“見光”,青島市中院專門建立了科技法庭,通過網絡直播案件審理過程,實現遠程庭審和提訊,更多的人員可在法院法庭內參加旁聽,擴大了工作透明度,這在全省屬首例。
■相關案例
案例一
嚴重暴力犯罪罪犯
不予假釋 罪犯苗某于2007年3月18日因綁架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2010年11月,減刑一年;2012年5月再次減刑一年,現已執行刑期八年三個月,罰金已繳納。執行機關于2014年9月26日提請對苗某假釋。
青島市中院受理此案后,對苗某進行了訊問,詳細了解其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以及服刑期間的表現情況。經審理查明,苗某犯綁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苗某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教,遵守監規,確實有悔改表現。
不過,青島市中院最終認為,苗某所犯綁架罪、搶劫罪均屬嚴重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及社會影響大,且這兩罪一直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苗某雖有悔改的表現,但其所犯罪行嚴重,應從嚴控制假釋,最終決定不予假釋。
案例二
不賠償被害人損失
想假釋未獲批 范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93萬余元,服刑期間執行刑期沒有變動。執行機關后以范某在考核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青島市中院經審理查明,范某作為主犯,在判決之前和服刑期間均未履行附帶民事連帶賠償責任,未取得被害人諒解,而其他三名罪判在判決前已經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25.5萬元,并取得對方諒解。范某沒有提供個人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以證實其無能力履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另個,從范某獄內的收支明細看,其服刑期間往來錢款較多,月均消費額遠遠超過獄內一般消費水平,有一定的賠償能力。此外,范某有前科,1998年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青島市中院認為,范某雖在服刑期間表現較好,但其故意傷害犯罪導致被害人重傷,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身體痛苦、精神創傷和經濟損失,而范某未通過履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來減輕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損失,因而不能認為其確有悔改表現,決定對范某不予假釋。
案例三
老年犯想獲減刑
因是累犯被打折 1948年出生的萬某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服刑期間執行刑期無變動,現已執行刑期四年三個月。
今年5月份,執行機關報請對萬某減刑八個月。青島市中院受理此案后,經審理查明,萬某現年已經67歲,是老年犯,且下肢癱瘓,生活不能自理,依據規定減刑時可從寬三個月;萬某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勞動,可以減刑六個月。
不過,法院還查明,萬某曾在2004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犯罪是累犯,依據規定減刑時應從嚴掌握四個月。
綜合以上情況,青島市中院最終對萬某作出減刑五個月的決定。
本版文/本報記者 任金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