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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全國律師會議提到一起司法腐敗案件: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發生一起輪奸案。案發后,一名施暴者的父親“請”出了梁園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黑占。在黑占斡旋下,當地檢察院副檢察長、法院副院長等11名司法工作人員倒在金錢和人情的攻勢下。受害人變成了賣淫女,施暴者最后竟只判緩刑。 在這次律師會議上,大家都在譴責“司法掮客”。是的,被輪奸的女孩被顛倒黑白說成了賣淫女,施暴者如愿以償獲得緩刑,這是“司法掮客”的罪過。可是,這何嘗不是司法的悲哀?在這起事件中,不能只看到“司法掮客”,還應看到司法漏洞。需要搞清一個問題:是什么為“司法掮客”打造了生存空間?
我們不妨來看一看,能夠成為“司法掮客”的都是一些什么人?筆者梳理以往案件發現,能夠成為“司法掮客”的無外乎這么幾個群體:其一,是當地官員;其二,是司法系統工作人員;其三,是收了錢的律師。在一起起案件中,正是因為這些人成了“司法掮客”,才讓白的成了黑的,黑的成了白的。
目前,最高法已經建立了官員干擾司法的通報制度,但愿這個制度不會成為擺設,不會成為花瓶子。8月24日《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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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