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魯晚報濰坊8月22日訊(記者 馬云云 通訊員 王京華 實習生 周昌) 在銀行存了5萬元錢,沒多久卻“不翼而飛”,原來是丈夫給人提供擔保,因為對方沒有及時還款,銀行直接扣劃了她的這筆存款。丈夫給人作擔保,銀行可以直接劃走妻子的這筆錢嗎?近日,濰坊市寒亭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認為銀行的扣劃行為不具合法性,應當返還這5萬元及利息。
存進銀行5萬元,半個月后沒了影
2013年5月2日,孫玉娟在濰坊一家銀行存款5萬元,一個半月后,這5萬元竟然“不翼而飛”。她發現,這筆存款被銀行悄無聲息地私自劃走了。“為啥把我的錢劃走了?”孫玉娟想不明白,她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返還存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
法庭上,銀行也覺得“委屈”,稱這事兒在七年前就埋下了伏筆。當時孫玉娟的丈夫楊林為張敏行在這家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根據合同約定,銀行有權扣劃擔保人的存款。
在2006年12月,張敏行與這家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楊林和周永與銀行簽訂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張敏行向銀行借款5萬元,楊林和周永為張敏行借款提供最高額擔保,并約定,保證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銀行可以直接從保證人在該銀行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
銀行發放借款后沒有如期收到還款,便將張敏行、楊林和周永起訴到法院。經民事調解書確認,由楊林對張敏行在銀行的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后來兩人都沒有按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還款義務。
丈夫替人擔保,妻子沒簽證明書
七年后,也就是2013年5月,孫玉娟在這家銀行存了5萬元。當年6月18日,銀行依據與楊林簽訂的合同約定,自行將孫玉娟賬號下的存款5萬元及利息24 . 60元扣劃,用于償還張敏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我對楊林為張敏行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不清楚,也沒見過民事調解書。”孫玉娟說。但銀行方面表示,孫玉娟知道這件事情,當時還簽訂了一份證明書,同意楊林為張敏行的5萬元借款提供擔保。
“那不是我簽的字。”孫玉娟提出,證明書中的簽字并不是她本人所簽。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作的鑒定顯示,證明書中的簽名的確不是由孫玉娟本人所簽。
未經本人同意,銀行扣款不合法
案件的爭議焦點有三個,首先,楊林為張敏行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筆債務是楊林的個人債務還是楊林與孫玉娟的夫妻共同債務;另外,孫玉娟在銀行的5萬元存款是否為她和丈夫的共同財產;第三,銀行扣劃孫玉娟存款的行為是否合法。法院認為,經鑒定,借款申請審批表中所謂孫玉娟的簽名不是她本人所簽,保證合同中也沒有她本人的簽名,所以,楊林因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對銀行所負的債務不是他和妻子的夫妻共同債務。
另外,在二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這5萬元存款應認定為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雙方屬共同共有關系。
此外從查明的事實看,楊林沒取得妻子同意就同意銀行扣劃兩人共同共有的銀行存款,這一意思表示無效,銀行據此扣劃存款不具有合法性,應當返還孫玉娟存款。
法院最終判決,銀行支付孫玉娟存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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