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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報訊 青島失業保險金上漲至每月950元,這是我省自2007年至2015年第9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記者昨日采訪了解到,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調整各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此次上調,也是我市失業金的九連漲,且六區四市執行統一標準。按照我市規定,職工需繳費滿一年,才有資格享受失業金,最長領取期限為24個月。
新標準7月起執行 這次調整后,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達到平均每人每月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標準平均增加50元。根據各市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檔次確定為三個,分別為每人每月950元、900元和850元。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根據規定,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濰坊、威海市所轄區域執行每人每月950元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棗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臨沂市所轄區域執行每人每月900元標準。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所轄區域執行每人每月850元標準。
省人社廳介紹,近年來,我省繼續加大失業保險參保征繳工作力度,實現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和基金收入連年增長,基金保障能力不斷增強。我省自2007年至2015年已連續9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今年,在綜合當前省內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較大幅度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繳費滿一年才能領 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我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5種情況停止待遇 根據青島現行的政策,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提供的培訓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實現就業,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將被封存,待再次失業后才能按規定予以重新計發。因此,若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失業保險金就會封存,而不能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又重新就業的,對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被封存的失業保險金,只有在本人再次失業且符合享受失業保險條件時,封存的失業保險金和再次就業時繳納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予以合并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記者 陳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