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業保險金待遇今年再次上漲,青島執行每人每月950元的標準,新政從今年7月1日起執行。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青島的失業保險金從900元調整為950元,屬于我省的第一檔,這也是青島市自2007年至2015年連續9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青島失業金提高50元
今年我省失業保險金的調整,是在綜合當前省內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這次調整后,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達到平均每人每月950元,每人每月比原標準平均增加50元。
根據各市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檔次確定為3個,分別為每人每月950元、900元和850元。其中,濟南、青島等七市所轄區域執行每人每月950元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至此,青島市失業保險金已經是九年連續“提標”,由2007年的七區每人每月343元和五市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2015年六區四市統一標準每人每月950元。
最長可領24個月
記者從市人社部門了解到,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本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五種情況停領待遇
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提供的培訓的。
今年1月1日起,青島市實行失業保險金按季申報、按月發放新模式。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只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4、7、10月)申領期內一次性申報當季失業保險金,由公共就業一體化系統按月比對申領人信息,符合發放條件的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本報記者 張同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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