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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男子在網上買了一輛僅為市場價一半的轎車,買時知道賣車人和車主不是一個人,但是仍將其買下,結果在使用了半年后,登記車主找上門來讓其返還車輛。近日,嵐山區法院判決花了7萬元買車的陳某把車返還給登記車主,陳某如果無法向賣車者追償這7萬元錢,將落個車財兩空。法院對此提醒,來路不明的車買不得。
記者 王裕奎 通訊員 黃建峰
案情
明知車有問題還買,買來半年貪上官司 去年11月,日照的陳某想買輛二手車,就到網上了解車輛轉讓信息,并到北京找到自稱二手車中介人員的王某,王某同意以7萬元的價格把一輛購置僅一年、新車價格15萬元的轎車賣給陳某。
仔細比對后,陳某發現車內的行駛證和購車發票等材料上記載的車主均為另一個人徐某,車輛的購買和登記地點也不是北京。王某向陳某解釋,因登記車主徐某拖欠工資,將該車交給王某抵債,但王某并未出示以車抵債的證據,并表示車輛不能過戶,但買了開沒啥問題。
陳某覺得撿了個大便宜,也就沒有進一步核實車輛的來源,就與王某簽訂轉讓協議,付款后把車開回日照使用。不料,今年6月,登記車主徐某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輾轉找到該車,并讓陳某返還他的車。陳某堅決不肯,徐某無奈將陳某起訴至嵐山區法院,要求陳某返還。
在法庭上,徐某訴稱:涉案車輛半年前在北京被人詐騙丟失,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出資購買車輛的證據;陳某辯稱自己是從他人手中買車,支付了價款,構成善意取得。徐某應該向詐騙者索賠,無權要求自己返還車輛。
近日,嵐山區法院判令陳某將車輛返還給徐某。
法官
買車人是否善意取得,需看三個條件 據承辦該案的法官介紹,依照物權法規定,無權處分人將財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如果受讓人屬于善意受讓該財產的,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要構成善意取得,受讓人必須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在主觀上善意交易,二是以合理對價受讓財產并交付占有,三是對于依法應登記的財產應當完成過戶登記。
本案中,陳某明知車輛的登記車主是徐某而不是轉讓人王某,而且轉讓人明確表示不能過戶,陳某卻疏于審查車輛的合法來源、權屬狀況和轉讓人的處分權,主觀上是存在惡意的;并且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合理市場價格,因此陳某不構成善意取得,徐某有權追回車輛。對于陳某的損失,他可以找轉讓人王某,要求其賠償。
多知道點
購買二手車應注意哪些事項 法官提醒,機動車屬于應當登記的動產,及時過戶能有效避免交易風險,消費者切忌貪圖便宜購買來路不明、不能過戶的機動車。
首先,為了避免二手車交易風險,建議消費者盡量到資質完備、信譽良好的二手車交易市場購買車輛。
其次,如果直接從個人手中購車,一定要謹慎核實車輛權屬狀況,核對出讓人與登記車主是否一致。若出現登記車主與出讓人不一致的情況則應十分慎重,購買人應當要求會見登記車主,并要求登記車主書面確認轉讓人的處分權利,切忌僅僅通過轉讓人提供的車主電話確認情況,謹防受騙。
最后,買賣雙方應簽署車輛買賣合同并共同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以及交強險及商業險的過戶手續,在辦妥過戶手續之前,購買人不要急于付款提車。若在車輛管理部門查實車輛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負擔,應要求轉讓人去除權利負擔或放棄購買。在辦妥過戶手續付款的同時,購車人應要求出讓人交付車輛并實施有效控制。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