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童克震
陜西安康交管部門的輔警爆料稱,其所在單位下達罰款任務,“交警隊每人每月要罰夠5500元,如果沒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績效工資和480元加班費,拿到手只有900元。”對此,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交警大隊回復稱,不存在下罰款任務的說法,只是按照上級要求進行量化考核。(8月14日《華商報》) 交警不是“劫路人”,司機也不是“唐僧肉”,而且,交警執法績效與罰款多少也不成正比。安康交警部門要求交警每月罰款5500元,雖然有“考核”的成分,實際上更多是出于“罰款經濟”考量,自認為這樣能一舉三贏。一是用高額罰款震懾違法司機;二是充實本地財政,給“小金庫”預留財源;三是方便從政府獲得更多的財政撥款,實現交警部門的“權力自肥”。
然而,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具體到交警部門執法上也應如此。給交警下達“罰款任務”,會迫使交警執法犯法,想法設法多罰款。規定“帶病出爐”,執行固然“百病纏身”,考核交警也就成了考核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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