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燕農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進一步加大了對食品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比如提高罰款額度,引入行政拘留,規定行業終身禁入。(8月13日《人民日報》)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從標準到監管再到處罰追責,將形成一套嚴苛的法律和制度規制。然而,再峻厲的法律出臺,其首要目的都不是坐等出事之后的處罰和追責,而在于以嚴謹的法律程序和嚴苛的處罰條款,震懾違法行為的蠢蠢欲動并使之不敢越雷池一步。從這個意義上說,重處的罰則固然重要,而日常監管與發現違法同樣不可或缺。
行政執法的階段性打擊,顯然沒有穩定的發現機制效力長久。當一家食品企業熟諳違法后的嚴峻罰則,同時又曉得身邊每一雙見證的眼睛隨時有可能將違法行為曝光,其違法的沖動就會被壓制到最低。完善的有獎舉報制度才是食品違法的發現機制之核心,其既可以填補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空間,又可以節約行政的監管成本。標準體系—行政監管—發現機制—嚴懲重處,如此才能構成一個食品安全治理的完整鏈條,并釋放足夠的震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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