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8月12日訊(見習記者 魏超然) 8月12日,市中院官方微博發布,城陽一起特大電信詐騙案的宣判結果。
該電信詐騙犯罪團伙以楊某、段某某夫婦為首,在城陽區寶龍城市廣場租用辦公場所作為窩點作案(本報曾報道)。自2010年以來的3年時間內,該團伙瘋狂詐騙,雇傭員工假稱售后服務人員給網購客戶打電話,將按斤購買的山寨貨冒充高端機向外推銷。
城陽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以來,被告人楊某、段某某預謀實施詐騙后,二人以青島某甲公司、青島某乙公司的名義對外招聘員工,招聘被告人洪某某擔任該公司經理,唐某某擔任該公司培訓師,下設六個事業部,組織呂某某、孔某某、趙某某、孫某、丁某等多人,以虛假名義通過電話售后回訪,并虛構退款事實誘使被害人以貨到付款的方式購買新的電子產品,趁機以劣質手機冒充正品手機騙取被害人錢財。
自2010年1月起,被告人洪某某先后任公司一般員工、事業一部主管、辦公室經理,負責管理或直接參與詐騙,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任公司文員、培訓師,負責接電話、培訓新員工,其他員工則先后到公司工作,通過撥打電話方式進行詐騙,賺取工資及提成。至案發,被告人楊某、段某某、洪某某、唐某某等人詐騙被害人錢財共計人民幣4315962元。期間,被告人洪某某直接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28137元,被告人唐某某直接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32748元。
城陽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公民財物,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洪某某、唐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詐騙,仍參與其中,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以組織、分配利益為主導的被告人楊某、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策劃、組織他人實施詐騙行為,二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參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近日,城陽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洪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其他32名被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