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8月3日電 商務部網站發布商務部、海關總署2015年第31號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決定自今年8月15日起,對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實施出口管制。
根據公告,被列入出口管制范圍是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海關商品編號:8802200011、8801009010):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小于1小時,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時(25節)的陣風條件下,具有起飛能力和穩定可控飛行能力;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1小時。
此外,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相關設備及部件也被列入出口管制范圍,包括專門設計的用于將有人飛行器、有人駕駛飛艇改裝為上述所列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的設備或部件;設計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的吸氣活塞式或轉子式內燃發動機(海關商品編號:8407102010)。
公告說,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項,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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