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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習慣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稱為期房,而對于購買期房每個人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7月27日,記者調查后發現,目前市場上依然有不少的市民對于期房有著自己的期待,但是由于期房廣告往往夸大其詞,逾期交房較為常見,也讓不少置業者對于購買期房望而卻步。業內人士表示,期房的戶型設計一般較為新穎,價格也相對較低,但是置業者有可能要承受房屋品質變化的風險。
期房交房逾期較為常見
市民王女士去年購置了一套期房,然而本該讓一家人開心的一件事卻在今年給王女士平添了許多煩惱。“說好了今年6月份交房,可是到現在了依然沒有收到房子,向開發商咨詢后,開發商表示由于房屋質量審查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交房時間需要逾期3個月左右。”王女士表示自己很不理解,為什么說好的交房日期說變就變,同時自己也會繼續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的違約金。
記者在調查時了解到,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相對是比較常見的。“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時候是建筑方和開發商有資金糾紛,施工中止導致,或者業主在收房前發現樓盤有各種問題而拒絕收房,再或者開發商的樓盤還未經過有關驗收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等等。“業內實施吳先生介紹說,一般對于開發商自己的原因導致的逾期交房,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像是自然災害、政府一些政策的調整、法律的變更、買房人自己的原因等,開發商的責任可相應地減輕或免除。
“一般情況下,商品房的銷售合同中都對逾期交房都有相應的時間和違約金的約定。”吳先生說,逾期不超過一定的天數,銷售商需要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一定天數后,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對于那些購房時辦理按揭貸款的購房者來說,如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約定時間的也可申請解除合同,如開發商不同意可到法院訴訟。”吳先生介紹說。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